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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水县安太乡小董液化气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董明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225MA5LK10C5D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融水县安太乡培秀村上屯3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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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融水市监处罚〔2024〕120号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6年08月16日注册《营业执照》后至今在融水县安太乡培秀村上屯31号从事炉具、日用杂品、食品、五金交电、灯具零售等经营活动。2024年07月11日,当事人的燃气灶具待售货架上摆放有4个“家用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以下简称调压器)。上述调压器具体信息为:余姚市东冠阀业有限公司、地址:余姚市曹姚东片工业区、电话:0574-63410964 62080241、执行标准:CJ50-2001、生产许可证:XK21-204-00065、型号:DG-2K。经核实,上述调压器均未设置过流切断安全装置以及调压器设定状态调节部件未封固,带有可调节功能。这不符合GB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5.2.1.3“调压器应采取可靠措施防止改变调压器的 设定状态,调压器设定状态的调节部件应被封固,即调压器不得带有可调节功能。”和5.2.5.4“家用调压器出气口为软管接头时应设置过流切断安全装置。”的标准要求。当事人于2020年7月在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情况下从融水以12元/个的价格购进上述调压器10个,以20元/个的价格售出6个,获得销售利润48元。因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
综上,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调压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符合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二十一、《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中的“从重”的适用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产品全部或大部销售的,且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的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4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案件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调压器,并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0.00元
融水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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