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耀康医疗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唐先辉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54MAC7JCYN6N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开州区赵家街道朝阳社区裕和街13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开州市监处罚〔2025〕13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02月20日注册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在重庆市开州区贤书街27号(自主承诺)从事诊所治疗行为。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29日到当事人处进行日常检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治疗室进门右手边柜子第二列从上往下数第三个放置台上发现有20个洪达牌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其外包装上标注着生产日期:20221110,失效日期:25失20241109,批20221110,OB型号:B1-1等文字内容,已超过有效期。从治疗室出门往里走右边房间里靠左货架上,从上往下数第二层,有2瓶+90颗保泰松片,其外包装上标注着产品批号20220501,生产日期2022.05.05,有效期至2025.05.04,有60颗盐酸赛庚啶片,其外包装上标注着产品批号742002,生产日期:2022.04.14,有效期至:2024.03等文字内容,均已超过有效期。在当事人处置室内的货架上有散装中药饮片:1、夏枯草0.87kg,2、胆草0.218kg,3、元胡花0.23kg,4、旱莲草0.128kg,5、菊花0.256kg,6、好本0.508kg,7、鸡内金0.596kg,8、豆根0.302kg,9、扁畜0.114kg,10、金银花0.572kg,11、荷叶0.894kg,12、益母草0.33kg,13、百花蛇草0.696kg,14、白廯皮0.462kg,15、桔梗0.274kg,16、毕介0.416kg,17、通草0.168kg,18、山楂1.002kg,19、苗呈0.242kg,20、防风0.194kg,21、木通0.186kg,22、木则0.246kg。当事人未能现场提供上述中药饮片的购进票据。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产品进行了扣押并对当事人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渝开市监强制〔2025〕赵家-010号)。当事人后续提供有上述中药饮片的相关票据,证明其从合法来源购进。当事人使用价格洪达牌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是1元/支,保泰松片是6元/瓶、100片/瓶,盐酸赛庚啶片是12元/瓶、100片/瓶因当事人是使用上述产品进行诊疗,其中费用涉及药品使用费、医疗器械使用费、治疗费等多种费用混合,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据此,认定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为44.6元(1元/支20支+6元/瓶2瓶+6元/瓶100片/瓶90片+12元/瓶100片/瓶60片=44.6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未提供药品合格证、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无销售台账等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和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建议没收过期药品,并罚款10000元;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过期医疗器械并罚款3000元;综上所述,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
13000.00元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