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中旗来源豆制品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开来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824MA0NEFJT3W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巴彦塔拉村(二组)海东郊街坊5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前市监处罚〔2025〕食园3号
2025年7月3日,我局收到消费者实名举报,称当事人在前旗常青市场和嘉业市场销售自制的豆腐、豆腐皮,称重销售无标签,无生产日期,要求执法部门严肃查处。执法人员依据举报线索至嘉业市场,发现当事人在一箱式货车上摆放大铁盘盛放豆腐切块称重销售,另有塑料袋包装豆腐皮,两种豆制品外包装袋上均未标注生产日期,未标注该食品的任何信息,举报内容属实。执法人员随即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7月7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同时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乌前食园市监当罚〔2025〕3号)给予警告处罚。2027年7月7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当事人仍未改正。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构成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违法行为。为了进一步查清事实,我局于2025年7月7日立案调查。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或者外置标签牌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加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当事人制售豆腐、豆腐皮外包装上未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任何信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之规定,构成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之规定予以处罚。1.罚款5000元。
5000.00元
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5
2
乌中市监处罚〔2024〕364号
经查,乌拉特中旗来源豆制品厂(张开来)购进的加工食品原料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台账。我局2024年6月25日第一次由执法人员给予当事人警告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处罚。2024年7月30日再次检查时,乌拉特中旗来源豆制品厂(张开来)仍未将购进加工豆腐所用原料黄豆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台账。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整)。
5000.00元
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3
3
乌中市监处罚〔2023〕192号
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的乌拉特中旗来源豆腐制品厂,加工食品间食品添加剂存放在单独的设施中。2023年4月22日第一次由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5月12日再次对来源豆腐制品厂进行查检,检查中发现该来源豆腐制品厂加工间仍食品添加剂存放在单独的设施中。
罚款3000元
3000.00元
汇源所
2023-06-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