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阳县瑞丰营林专业合作社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瑞明 | 注册资本:486.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3140725MA0MCJGB61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西洛镇西洛村7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寿市监南罚字﹝2023﹞83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08年5月13日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在寿阳县西洛镇西洛村村从事粮食收购服务。当事人2013年购买了一台电子汽车衡,有标签标注内容:型号:博云牌SCS-80电子汽车衡,最大秤量(t):80t,规格(m):3×9,最小称量(kg):1000kg,河北博云衡器制造有限公司。当事人承认其合作社正在使用电子汽车衡用于称重粮食,按重量将粮食进行入库储存。由于前几天事务繁多,当事人忘记对上述电子汽车衡申请强制检定。该合作社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的规定,构成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在寿阳县瑞丰营林专业合作社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2份,用来证明寿阳县瑞丰营林专业合作社一台电子汽车衡(SCS-80型)正在使用,涉嫌未按规定进行强制检定。2、对当事人进行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寿阳县瑞丰营林专业合作社一台电子汽车衡(SCS-80型)正在使用,涉嫌未按规定进行强制检定。3、现场拍摄的图片资料1份,用来证明寿阳县瑞丰营林专业合作社一台电子汽车衡(SCS-80型)正在使用,涉嫌未按规定进行强制检定。4、寿阳县瑞丰营林专业合作社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用来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罚款0.035万元;
350.00元
寿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3-07-03
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
寿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2-07-08
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
寿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