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一心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正华 | 注册资本:300万人民币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322MAAK1Q4C3C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楚米镇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鑫阳商务大楼二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桐市监处罚[2025]118号
经查,抽检不合格的北门张家红烧羊肉火锅(熟肉制品)是贵州省一心食品有限公司2025年5月28日生产,一共生产30斤羊肉,共计32袋。其中抽检人员取走8袋,还剩下24袋,销售了23袋,1袋留样。当事企业销售北门张家红烧羊肉火锅(熟肉制品)时,抽检8袋,一袋40元每袋,共计320元。线下售卖,卖了3袋,50元一袋,共计150元;抖音直播,添加微信销售20包(批发),600元。以上共计1070元人民币。调查过程中,当事企业对抽检过程有异议。认为抽检过程中,为配合抽检人员,并没有经过全工序处理,加工还热的时候,直接包装送检。执法人员查看抽检人员的执法记录仪视频,抽检时,当事企业提供的是预包装成品,且从冰箱里取货,无法证明提交抽检的北门张家红烧羊肉火锅(熟肉制品)属半成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企业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张正黔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张正华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承担行政责任能力的事实;
证据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共1页,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1份,共1页,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共1页,贵州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的编号为№:FHN20250520337 号的检验报告1份,共5页,送达回证1份,共1页,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1份,共1页,证明当事企业生产销售北门张家红烧羊肉火锅(熟肉制品)的抽样检验事实、违法事实及报告送达情况;
证据三:现场笔录1份,共2页,询问笔录1份,共5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当事企业涉案主体基本情况及当事企业违法的事实;
证据四:贵州省一心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正华提供的销售情况明细,证明贵州省一心食品有限公司销售北门张家红烧羊肉火锅(熟肉制品)数量、单价、总金额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企业提供的委托书一份,证明郑正华受张正黔委托,代为承认部分或全部案件调查事实;就涉案相关事宜做出确认、承诺、放弃或提出要求;申请或放弃回避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利;签收并确认《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接受调查,代表本单位接受询问并确认询问笔录;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提起行政诉讼,并包括一般授权。授权极限是从2025年7月2日到案件结案的事实;
证据六、现场检查图片1份,证明当事企业依法开展现场检查,送达检验报告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企业提供的食品召回公告、食品召回记录、无法追回产品的处理方案1份,证明当事企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事实;
证据八、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提供的抽检执法记录仪视频一份,证明其抽检时,当时提供抽检样品是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过了当事企业或相关关系主体的确认。
罚款1.32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13210.00元
遵义市桐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