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福渔海香料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岑静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1723MAA4J7XYXG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阳江市阳东区北惯镇325国道南边及世纪大道东边3A地段之2(住所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市监处罚〔2026〕132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在网上参考北京馥郁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ldquo;鱼安素产品后,自2025年8月30日起通过购进ldquo;MS-222(鱼用安定剂)原材料拆包后分装的方式生产ldquo;鱼饵添加剂(钓鱼香精),包括ldquo;鱼安素(水剂)和ldquo;鱼安素(粉剂),并自行印制和使用ldquo;鱼安素字样作为商品名称。北京馥郁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系ldquo;鱼安素商标(第52021671号)的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28)第28类:人造钓鱼饵;钓鱼竿;狩猎或钓鱼用假饵;钓鱼用具;钓鱼用肠线;咬钩传感器(钓具);狩猎或者钓鱼用香味诱饵;钓鱼用人造鱼饵;飞蝇钓用钓鱼线;捕鱼用鱼篓(截止)。注册日期:2021年08月28日,有效期至2031年08月27日。2026年3月4日,北京馥郁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ldquo;经过我公司对比鉴定,上述商品均为假冒我公司鱼安素(28类)商标的产品。。当事人自2025年9月份开始生产上述ldquo;鱼安素(粉剂)和ldquo;鱼安素(水剂)商品,但未能提供相关的生产记录。当事人生产的ldquo;鱼安素商品通过线下微信和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ldquo;广东香料厂网店,以及阳江市阳东区某某香料有限公司在淘宝平台开设的ldquo;广东香料工厂店网店和阳江市阳东区某某香料销售部(另案处理)在淘宝平台开设的ldquo;福海香料品牌店网店共同进行销售,且统一由当事人发货,并未收取阳江市阳东区某某香料有限公司和阳江市阳东区某某香料销售部的商品费用。当事人在网店销售的ldquo;鱼安素产品说明:ldquo;本品是一种鱼类安全信息素,提升鱼的安全感,抗应激发硬缓解刺激生产的食欲不振,浮头溜边情况,让鱼类在钓点中感到安全和舒适,留鱼持久。是渔具店鱼饵厂生产钓鱼产品常备原料,量大从优,可定做,与北京馥郁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ldquo;鱼安素产品说明相近似。至案发时止,阳江市阳东区某某香料销售部在淘宝商城平台开设的ldquo;福海香料品牌店网店已销售:ldquo;鱼安素500克粉2瓶,销售单价是118元/瓶;ldquo;鱼安素500克液3瓶,销售单价是98元/瓶;ldquo;鱼安素200毫升液2瓶,销售单价是46.8元/瓶;ldquo;鱼安素100毫升粉5瓶,销售单价是35.8元/瓶;ldquo;鱼安素100毫升液1瓶,销售单价是28.8元/瓶;ldquo;鱼安素50毫升粉5瓶,销售单价是24.8元/瓶;ldquo;鱼安素30毫升液3瓶,销售单价是16.8元/瓶;ldquo;鱼安素15毫升液17瓶,销售单价是9.8元/瓶;ldquo;鱼安素15毫升粉8瓶,销售单价是11.8元/瓶。上述违法经营额合计共1266.8元。阳江市阳东区某某香料有限公司在淘宝商城平台开设的ldquo;广东香料工厂店网店已销售:ldquo;鱼安素500克液1瓶,销售单价是98元/瓶;ldquo;鱼安素100毫升粉7瓶,销售单价是35.8元/瓶;ldquo;鱼安素100毫升液3瓶,销售单价是28.8元/瓶;ldquo;鱼安素50毫升液3瓶,其中1瓶销售单价是28.8元/瓶,另外两瓶销售单价为19.8元/瓶;ldquo;鱼安素30毫升粉4瓶,销售单价为16.8元/瓶;ldquo;鱼安素15毫升粉5瓶,销售单价为11.8元/瓶;ldquo;鱼安素15毫升液2瓶,销售单价为9.8元/瓶。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ldquo;广东香料厂网店没有售出ldquo;鱼安素产品。上述违法经营额合计共649.2元。当事人线下通过微信销售ldquo;鱼安素500克粉2瓶,销售单价是118元/瓶,违法经营额合计共236元。当事人还未售出的ldquo;鱼安素15毫升液6瓶,销售价格9.8元/瓶;ldquo;鱼安素30毫升液3瓶,销售价格16.8元/瓶;ldquo;鱼安素30毫升粉1瓶,销售价格16.8元;ldquo;鱼安素5毫升液2瓶,销售价格6.8元/瓶;ldquo;鱼安素5毫升粉4瓶,销售价格5.8元/瓶,ldquo;鱼安素15毫升粉19瓶,销售价格11.8元/瓶。上述违法经营额合计共387元。当事人生产销售的ldquo;鱼安素商品违法经营额合计共2539元。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ldquo;鱼安素15毫升液6瓶、ldquo;鱼安素30毫升液3瓶、ldquo;鱼安素30毫升粉1瓶、ldquo;鱼安素5毫升液2瓶、ldquo;鱼安素5毫升粉4瓶、ldquo;鱼安素15毫升粉19瓶;二、处20000元的罚款。
20000.00元
阳江市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