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舟书航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洲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6MA60CQK958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井源路114号负2层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沙坪坝市监处罚〔2026〕130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5月13日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成立以来从事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并同时进行校外培训服务等经营活动。
2019年5月以来,当事人在沙坪坝区井源路114号负2层2号经营,经营场地通过租赁取得,经营建筑面积300平米。经营场所设置有校长办公室1间,早教室5间。
查明,当事人公司现有员工8名。其中,管理人员2名、课后看护老师5名、保洁1名。岗位有园长、课后看护老师、保洁、行政前台。园长的职责分工是负责校区全方位管理,课后看护老师的职责分工是对校外托管中小学生进行看护、课后习题讲解,行政前台的职责分工是管理校园日常工作、招生(部分课后看护老师不定时兼任行政前台工作)。
查明,当事人开展的校外培训,培训对象为中小学生,其培训课程及资料由当事人通过BOSS直聘、好友推荐、同城兼职群等方式招募兼职老师,每周末由兼职老师自行准备,无固定资料及课程计划安排,无固定兼职老师。
查明,当事人根据中小学学期时间安排制定托管、培训计划,每学期周一到周五9-20点开展托育服务,周六、周日开展书法、拉丁舞等艺术培训。当事人未对艺术培训制定专门的教材,由兼职老师根据制定的培训教学计划进行授课。培训前,参加班课培训的学生(或学员)自行到指定的教室进行签到或点名打勾的形式进行考勤登记,同时授课老师做好教学准备,由授课老师统一上课培训;培训时,授课老师根据培训舞蹈、书法进行逐一讲解,统一授课,学生在听课过程中,可以随时举手提问,老师会进行解答。
再查明,当事人开展的上述校外培训,未经区教委审批,不具备从事针对中小学生进行校外培训的合法资质。
另查明,当事人通过到学校门口发放传单或进行口头宣传的方式社招,并与学生家长签定艺术培训合同,以每课次58元1期10课次的标准收费,现有24名学生收费13920.00元。其中民族舞10名、书法3名学生已各消课1次,已消课金额754元,未消课金额为13166.00元;我局询问当事人后,当事人退还学生或学生家长金额13500元(报名舞蹈、书法共14名学生各退款550.00元,报名口才、美术共10名学生各退款580.00元;其中额外向消课的13名学生退还334元)。依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中的‘违法所得’是指违法开展校外培训所收取的全部款项,依法已经予以退还的预收费未消课款项,可以扣除”的规定,故违法所得为754元。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
1500.00元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5
2
沙消行罚决字﹝2026﹞第0035号
重庆舟书航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儿童活动场所其中一个安全出口为非独立安全出口。重庆舟书航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单位儿童活动场所其中一个安全出口为非独立安全出口,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7.4.3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重庆舟书航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给予重庆舟书航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4000.00元
重庆市沙坪坝区消防救援局
2026-06-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