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六月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冯群策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27MA5P8NR823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南宁市六景工业园区景泰路(南宁金鼎锅炉制造有限公司3号车间)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应急罚﹝2023﹞7号
广西六月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违法事实:2023年5月5日,南宁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广西六月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行政检查,发现该公司2022年下半年没有组织现场处置方案演练,该情形属于未按规定定期组织2022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行为。
2023年5月5日,南宁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广西六月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行政检查,发现该公司2022年下半年没有组织现场处置方案演练,该情形属于未按规定定期组织2022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行为。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证据一:《营业执照》,证明了:广西六月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是经注册登记的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是冯群策;证据二:1.《现场检查记录》(南)应急检记﹝2023﹞40号;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南)应急责改﹝2023﹞113号;3.你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4.公司主要负责人冯群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卢强珠二人的询问笔;5.现场检查视频光盘1张。证明了你公司存在:2022年下半年未按规定定期组织2022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违法事实。本机关认为:你公司“未按规定定期组织2022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2021年修正版,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以下简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计划…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处置方案演练”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023年5月29日,本机关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应急罚告〔2023〕10号),签收人是你公司主要负责人冯群策,告知了你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你公司“2022年下半年未按规定定期组织2022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监总局第31号令)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二款有关规定,综合考虑你公司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积极配合违法行为查处、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等因素,决定对你公司给予处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南宁市应急管理局
2023-06-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