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段峰 | 注册资本:5290.8305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10001131243686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尧庙镇华门新天地6号楼510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2-07
相邻关系纠纷
临汾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曹**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2-09-16
(2022)晋1002民初311号
财产损失纠纷
范**,孙**,孙**,孙**
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临汾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3
2021-08-04
(2021)晋10民终1798号
侵权责任纠纷
樊**
临汾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1-03-17
(2021)晋1002民初581号
供用水合同纠纷
临汾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临汾市尧都区贾得乡柴村村委会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5
2021-03-17
(2021)晋1002民初585号
供用水合同纠纷
临汾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临汾市尧都区尧庙镇郭村村委会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6
2021-02-01
(2021)晋1002民初536号
侵权责任纠纷
樊**
临汾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7
2020-09-02
(2020)晋1002民初5159号
买卖合同纠纷
蓝星工程有限公司
临汾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8
2019-11-28
(2019)晋10民终2483号
供用水合同纠纷
山西省临汾市自来水公司
临汾市尧都区尧庙镇人民政府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19-11-28
供用水合同纠纷
山西省临汾市自来水公司
临汾市尧都区尧庙镇人民政府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8-01-11
(2017)晋10民终2798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李校荣、遆桂英、李春梅、李雅梅、李峰、山西省临汾市自来水公司
临汾市鸿安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18-01-11
(2017)晋10民终2798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山西省临汾市自来水公司,山西省临汾市自来水公司
临汾市鸿安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省临汾市自来水公司,山西省临汾市自来水公司
裁判文书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30
2021-07-07
(2021)晋1002执2801号
临汾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临汾市尧都区尧庙镇郭村村民委员会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12-30
2021-01-26
(2021)晋1002执622号
蓝星工程有限公司、临汾市自来水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1-12-27
2021-08-13
(2021)晋10民终1798号
侵权责任纠纷
樊**、临汾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1-08-27
2021-04-26
(2021)晋1002民初1189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张**与临汾市自来水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9363.74元
民事案件
5
2021-08-27
2021-04-12
(2021)晋1002民初585号
供用水合同纠纷
临汾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与临汾市尧都区尧庙镇郭村村民委员会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57363.40元
民事案件
6
2021-08-27
2021-03-23
(2021)晋1002民初581号
供用水合同纠纷
临汾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与临汾市尧都区贾得乡柴村村民委员会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20-12-16
2020-09-21
(2020)晋1002民初5159号
买卖合同纠纷
蓝星工程有限公司与临汾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539928.00元
民事案件
8
2019-09-24
2016-11-29
(2015)临尧法执字第1161-2号
供用水合同纠纷
山西省临汾市自来水公司与临汾市尧都区贾得乡周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供用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19-05-29
2019-04-11
(2019)晋1002执577号
供用水合同纠纷
山西省临汾市自来水公司与行**供用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18-12-05
2018-05-29
(2018)晋1002民初1803号
供用水合同纠纷
山西省临汾市自来水公司与临汾市尧都区尧庙镇人民政府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临市监处罚﹝2023﹞72号
1.当事人在2019年1月至2021年6月将申请报装用水户工程交由所属子公司临汾市自来水公司冠通、泉通工程分公司施工,并由冠通、泉通两公司与用户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的施工范围为:从主管网铺设支网到小区供水总表,在双方权利与责任中明确此工程市政公用部分(水表前部分)甲方(新包装用水户)同意受授权乙方(临汾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冠通、泉通工程分公司)对其管理使用。此部分归入自来水市政管网。乙方对其拥有最终解释权,所以两公司所收的施工费中包含了红线外的工程费用。两公司2021年3月1日前与用户签订实施合同中包含了建筑区划红线外工程费用共计581686.51元,自2021年3月1日后,该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再无建筑区划红线外工程费用。2.国家情期间优惠政策不到位问题。临发改价格发【2020】61号,【2020】226号文件要求对餐饮、住宿行业城镇供水用户实行政策优惠。实际情况是该公司对系统住户的直供水餐饮、住宿行业用户进行了减免,共计优惠728662.94元。实行总表收费的小区内门店等餐饮和住宿的用户没有把国家疫情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且无法计算非法收入。3.依据《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晋价费字【2014】284号)第三条之规定。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共向用户收取计量器具材料费合计7121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案件来源登记表,案件(线索)调查审批表,立案审批表各一份,证明该公司涉嫌不执行政府定价及转嫁建筑区划红线外费用不正当价格行为案的案件来源;2.《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公司主体合法;3.自来水下属公司泉涌,冠通两公司工程合同明细及《合同台账统计》各一份,证明转嫁建筑区划红线外费用金额;4.2019年、2020年、2021年周检水表明细表(收费统计表)3张,证明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统计金额;5.《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该公司对涉嫌不执行政府定价等行为理解答复;6.《临汾市自来水公司关于违规事项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该公司对违规事项的认识;晋价费字【2014】284号文件,临发改价格发【2020】61号,【2020】226号文件各一份,证明该公司收到过有关文件通
罚款6.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66000.00元
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