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萧山伟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柯材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3MA2CDD964B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百田巷10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拱市监处罚〔2026〕345号
2026年5月19日,当事人称从杭州蔬菜批发市场以11元/公斤的价格购进涉案商品15公斤,但未能提供涉案商品的进货查验记录、供货者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供货者联系方式等资料。涉案商品购进金额165元,以13元/公斤的价格对外销售。至本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该批次生姜已全部售出,销售金额合计195元。当日进货时,当事人称使用现金结算货款,但未能提供支付货款的相关凭证。2026年6月17日,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主动在其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截至调查终结,未收到消费者退回的涉案商品,亦未接到消费者食用后出现不良反应的投诉或举报。
当事人购进并销售的涉案商品经监督抽检被判定农药残留超标,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的规定”规定,本案应适用《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面积小于50m2、涉案货值195元的实际,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95元。二、处罚款3000元。
3000.00元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