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情人结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曾佩娜 | 注册资本:31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522269248018X6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揭西县塔头镇工业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4-11
(2024)苏1291民初610号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潍坊造字工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邢台市凯林食品有限公司,广东情人结食品有限公司,医药高新区世纪百联超市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
2024-03-27
(2024)苏1291民初522号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潍坊造字工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泰州市惠客多超市管理有限公司,广东情人结食品有限公司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3-17
2018-11-09
(2018)苏0581民初11832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任**与潮州市潮安区金山珠宝食品有限公司、广东情人结食品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揭西市监处罚﹝2024﹞74号
2024年5月29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检验报告》(No:SP2405299)一份,经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称为“广东情人结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味牛肉粒”(生产日期:2023年12月10日,规格:188克/瓶)产品,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不符合GB2762-200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5月29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检验报告》(No:SP2405299)一份,经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称为“广东情人结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味牛肉粒”(生产日期:2023年12月10日,规格:188克/瓶)产品,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不符合GB2762-200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5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广东情人结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检验报告》(No:SP2405299)一份,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香辣味牛肉粒”(生产日期:2023年12月10日,规格:188克/瓶)产品,当事人确认《检验报告》中的产品是他们公司生产的,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检。2024年6月20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香辣味牛肉粒”(生产日期:2023年12月10日,规格:188克/瓶)产品异议不认可的信息,复检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6月5日-2024年6月20日为复检异议时间)。2024年6月27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检验报告》(No:SAJ202408321)一份,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称为“广东情人结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手撕鱿鱼丝”(生产日期:2024年1月20日,规格:80克/袋)产品,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广东情人结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检验报告》(No:SAJ202408321)一份,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手撕鱿鱼丝”(生产日期:2024年1月20日,规格:80克/袋)产品,当事人确认《检验报告》中的产品是他们公司生产分装的,对检验结果有异议,自行申请复检。2024年7月17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手撕鱿鱼丝”(生产日期:2024年1月20日,规格:80克/袋)产品异议不认可的信息,复检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6月28日-2024年7月22日为复检异议时间)。经调查,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批次“香辣味牛肉粒”由于牛肉在腌制加工过程中,蛋白质分解产生胺类物质,以及使用的盐中含有的硝酸盐、亚硝酸盐,在微生物的作用下转化为亚硝酸盐,亚硝酸盐与胺类物质发生亚硝基化作用生成N-二甲基亚硝胺,N-二甲基亚硝胺受生产加工的环境、时间等影响逐渐增加。此外,由于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检测标准《GB5009.26-20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于2024年3月6日开始实施,该公司此前疏于对该项目的检测导致未能及时发现问题;当事人生产分装的上述批次“手撕鱿鱼丝”从龙口市创越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原材料进行分装,购进时有索票索证,当事人只是对购进的原料进行分装,未进行再加工、未再添加任何添加剂,由于原料商提供的检验报告没有体现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检测内容,当事人本身不具备该项目检测能力,在购进原材料和出厂时也未严格把关产品质量,导致生产分装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当事人在2023年12月10日生产上述批次“香辣味牛肉粒”365瓶,其中5瓶用于自检,360瓶以每瓶5元的价格销售到汕头市金平区世纪明辉百货商场;当事人在2024年1月15日从龙口市创越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原料40斤,在2024年1月20日生产分装了“手撕鱿鱼丝”250袋,其中5袋用于自检,245袋以每袋6元的价格销售到山东百乐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当事人启动召回程序,因涉案产品数量较少,销售时间较长,已全部销售至终端,无法召回。涉案货值共327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一)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检验报告》(No:SP2405299)、《检验报告》(No:SAJ202408321)各一份。证明本案的违法事实。(二)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生产资质和授权委托情况。(三)《现场检查笔录》2份、《询问调查笔录》4份。证明现场检查、调查的情况。(四)当事人生产的“香辣味牛肉粒”《配料表生产监控记录》、《产品生产记录台账》、《肉干出厂检验报告》、《产品销售台账》复印件各1份;当事人分装的“手撕鱿鱼丝”《产品生产记录台账》、《水产品出厂检验报告》、《产品生产销售台账》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的数量、案值。(五)“手撕鱿鱼丝”原料供应商龙口市创越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出厂检测报告》、《销售清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原材料来源。(六)《检测报告》(编号:24SP03890)、《检验检测报告》(No:CF0507099-2024)各1份。证明当事人复检不合格。(七)《召回通知书》、《召回情况说明》、《整改报告》复印件各2份、复查《现场笔录》1份、当事人整改好的《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有积极整改召回。案件性质: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无主观恶意,且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给予从轻处理。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理。
60000.00元
揭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