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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轻淘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曹灿注册资本:26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30121MACB3LY84X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湖南省长沙县春华镇春龙路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湘长长)应急罚﹝2025﹞春华-6号
2025年10月14日,长沙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湖南轻淘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MACB3LY84X)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原料仓库内两处安全出口锁闭,且被货物封堵;2.生产车间东南角安全出口指示标志损坏。执法人员依法对其送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10月16日,长沙市应急管理局将案件移交给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办理。接到交办任务后,春华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复查。经复查核实,公司生产车间东南角损坏的安全出口指示标志已进行修复,原料仓库内两处安全出口关闭未上锁。 2025年10月20日,经审批对上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明确由张联峰、刘征(18010799264、18010799417)具体承办此案件。 2025年10月22日,湖南轻淘食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平携带相关资料至春华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承认湖南轻淘食品有限公司占用、封堵生产经营场所出口、疏散通道的违法事实。 经依法调查核实,湖南轻淘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03月21日,注册地位于湖南省长沙县春华镇春龙路5号,法定代表人为曹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MACB3LY84X。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食品生产;食品销售。该公司取得了编号为SC11743012110505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场所面积1200平方米,设置有1个600平方米的分装车间、1个200平方米的包装车间和1个200平方米的原料库、1个200平方米的成品库。2025年10月20日、11月4日,春华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两次对2025年10月14日长沙市应急管理局检查时发现的问题进行复查,核实10月14日市应急局检查时该公司生产车间东南角损坏的安全出口指示标志已于检查当场进行了修复,原料仓库内一处安全出口卷闸门旁悬挂着遥控钥匙、另一处安全出口卷闸门上插着钥匙。 本案至此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现场视频,证明当事人具有实施违法行为的事实; 3.委托代理人刘平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实施了占用、封堵生产经营场所出口、疏散通道的违法事实; 4.复查整改意见书,证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 5.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系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已由当事人进行质证,我局采信作为定案证据。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的规定进行处罚。根据《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虽设有紧急疏散出口、疏散通道,但不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不明显、未保持畅通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少于五千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同时根据《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说明》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同时积极整改,及时清理堆放在安全通道的货物,在限期内改正了违法行为,主动消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从轻处罚情节,决定给予人民币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9000.00元
长沙县行政执法局
2025-11-17
2
长县市监处罚〔2025〕X280号
2025年01月20日当事人加工生产食品“芒果干(果脯类)”,规格:10kg/件,数量2件,总重20kg。 2025年01月24日当事人将上述批次“芒果干(果脯类)”2件全部销售予东莞市坤豪食品有限公司,售价316元/件,销售金额:632元。 2025年04月25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在佛山市顺德区万胜易购商业有限公司抽样检测当事人生产的2025年01月20日批次“芒果干(果脯类)”。2025年05月19日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编号为 NO:SN2505544的《检验报告》,报告结果显示: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05月21日执法人员至当事人经营场所送到了编号为NO:SN2505544《检验报告》,当事人提出了申请复检的请求。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成品仓库内未发现涉案批次成品库存,经查验当事人留样室内留样库存,查阅相关记录,现场当事人提交了涉案批次“芒果干(果脯类)”的采购台账、生产原辅料投料记录、成品入库记录、成品出库记录、产品销售记录、销售出库单、出厂检验报告。 2025年5月27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了当事人的复检申请,2025年6月13日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出具了编号为 NO:25R1700038 的《检验报告》,该检验的结论为:本次复检不合格。 2025年5月22日当事人以公告的方式对涉案批次“芒果干(果脯类)”实施召回,截止至2025年5月23日共计召回涉案批次“芒果干(果脯类)”17.824kg,退款退费563.30元,当事人将召回的不合格产品存放于公司的不合格暂存区。 2025年5月23日当事人将其生产的批次为2025.05.22的“芒果干(果脯类)”送至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委托检验,2025年5月29日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A2250312027101001C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批次2025.05.22的“芒果干(果脯类)”为合格(含柠檬黄选项),当事人已按要求整改到位。 本案的货值金额为632.00元人民币,违法所得金额为68.70元人民币。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芒果干(果脯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1、没收2025年01月20日批次“芒果干(果脯类)”17.824kg;2、没收违法所得68.70元;3、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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