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川口乡贺山农资销售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贺继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602MA6YHC3033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川口乡赵尧村31号门面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延市农﹝农药﹞罚﹝2024﹞7号
2024年5月27日13时30分,延安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按照工作安排开展日常执法检查,向延安市宝塔区川口乡贺山农资销售部经营者贺继山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后,对该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经营场所放有山东胜邦绿野化学有限公司生产的丁?乙?莠去津12瓶,规格为350克/瓶;山东胜邦绿野化学有限公司生产的莠去津(农得益)2瓶,规格为1000克/瓶。执法人员要求贺继山提供农药经营许可证,贺继山称自己无农药经营许可证,无法提供,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经营农药应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当事人违反该规定,涉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执法人员对上述农药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文书编号:延市农先登〔2024〕8号,填写财物清单,一式两份,交贺继山核对签字,并留存一份给经营者。同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拍摄现场检查图片2张。5月31日,本机关依法对涉案农药作出处理,制作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通知书,文书编号:延市农(农药)先处〔2024〕8号,同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涉案农药予以扣押,作出扣押决定书,文书编号:延市农(农药)扣〔2024〕3号,附扣押财物清单,向贺继山当场交付,并告知扣押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和救济途径,贺继山予以签字确认,当场未向本机关陈述、申辩和提出异议。同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对贺继山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贺继山对其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并配合本机关依法调取了该销售部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件、进货票据2张、涉案农药包装照片6张。现查明: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的农药共2种,均从西安绿叶农化有限责任公司购进,其中:2024年4月25日购进丁?乙?莠去津1箱,20瓶/箱,进价220元/箱,销售价12元/瓶,销售了8瓶,货值金额240元,违法所得96元;2024年4月28日购进莠去津(农得益)1箱,12瓶/箱,进价260元/箱,销售价25元/瓶,销售了10瓶,货值金额300元,违法所得250元。货值总金额共540元,违法所得346元,剩余农药货值金额194元。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三条以及《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版)》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具有减轻情节,本机关现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农药,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46元;2.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已扣押);3.罚款2000元;4.经营者贺继山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以上罚没款共计2346元。
2000.00元
延安市农业农村局
2024-06-2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3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延安市宝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