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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榆次区邻美家生鲜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海林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40702MA7YM9TT7C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文华街当代上品府一期北门2-101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晋中市监处罚〔2026〕102号
2025年12月22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晋中市榆次区邻美家生鲜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食品(黄瓜)。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晋中市监责改〔2025〕176号),本案无实体违法设施和物品,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025年12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晋中市榆次区邻美家生鲜超市经营者王海林进行了询问调查。经调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黄瓜)是2025年10月21日从晋中市榆次区四季青菜店购进的,共购进了21.7斤,购进价格为3.5元/斤,除少量损耗,全部售罄,销售价格为5.9元/斤,货值金额为128.03元,违法所得为52.08元。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经销的以上批次不合格黄瓜的货值金额128.03元,违法所得52.08元。当事人对以上事实无异议,故认定为存在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免于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建议没收违法所得。 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2.08元。
0.00元
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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