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天津和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鹏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222MACU2ANR1D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武清区大良镇双树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武清市监处罚〔2026〕138号
天津和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已取得《营业执照》,在天津市武清区大良镇双树村村内从事木制品加工销售。2025年10月22日,天津和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员工石志勇、葛超远和孟欣海在厂区空地处搭建防雨天棚,施工现场有1台货叉上固定着铁质焊接操作平台(平台载人平面距离货叉底面1.27米,三面有简易护栏)的叉车辅助作业,但叉车驾驶员葛超远未取得特种设备叉车作业资格证。2025年10月22日17时左右,石志勇借助上述叉车货叉上的操作平台升至离地面2米多高的位置(货叉底面距离地面1米左右),在叉车处于停止状态的情况下作业,随后坠落至地面,经120急救人员到场确认死亡。进一步调查发现,天津和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制定的《叉车安全操作规程》1.1规定“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特种设备操作证”,但该公司对施工现场的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疏于监管,在2025年10月22日事故发生前就已经发现葛超远存在无证驾驶叉车的行为,但未对此行为采取有效制止措施,未安排专职人员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实际操作是否符合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要求进行监管,也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天津和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对“天津和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10·22”高处坠落一般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罚款135000元。
135000.00元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1
2
津武清市监处罚〔2026〕138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规定。
罚款135000元。
135000.00元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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