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聚广源物业租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素华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5CJFXT9N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田心中心路126号103房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23
(2025)粤0117民初946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李*
刘**,广州市聚广源物业租赁有限公司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2
2024-01-26
(2023)粤01民终2969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邱**,广州市聚广源物业租赁有限公司
广州市泽方圆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3-12-28
(2023)粤01民终2969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邱**,广州市聚广源物业租赁有限公司
广州市泽方圆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从市监处罚〔2025〕179号
经查明,当事人多收水费的违法所得为31936.5元,违法收取电费的费用为220742.41元。截止2025年7月28日,当事人已向租户退还全部多收水电费用。
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的有关规定,自来水价属于政府定价。当事人超出国家水价标准向用水租户收取水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
当事人超出国家电价标准向转供电终端租户收取电费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电价政策加价或者变相加价收取电费。”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租赁合同、水费缴费票据等证据材料,且当事人能够主动退还多收费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穗市监规字〔2021〕4号)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五)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按从轻情节进行处罚。
对于当事人超出国家水价标准向用水租户收取水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治理”,我局决定责令改正,并对当事人处违法所得0.1倍即3193.65元的罚款。
对于当事人超出国家电价标准向转供电终端租户收取电费的行为,依据《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加价或者变相加价收取电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予以处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租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违法所得0.1倍即22074.24元的罚款。
综上,我局决定责令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处违法所得0.1倍即25270.89元的罚款。
47345.13元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