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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首市长源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勇注册资本:20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81077019180X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石首市高陵镇公主大道142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9-28
(2021)鄂10民初15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
石首市长源超市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首市监处罚〔2026〕131号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6年2月份从石首市湘鄂农贸城"华香批发部”以39元/包价格购进泰安泰山六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鸭肫S”20箱(平均每箱装12包),产品外包装标有:“鸭肫S”,生产日期为2025年5月11日,保质期12个月。据当事人向本局提交情况说明交代,该涉案肉制品在2026年5月12日已超过保质期后至2026年5月25日执法人员查获当日止,当事人仍然以45元/包价格继续对外销售了已超过保质期的 “鸭肫S”15包,违法所得675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已超过保质期的泰安泰山六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鸭S”4包;2、没收违法所得 675元;3、罚款 15000元;合计罚没款15675元。
15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2
2
石首市监处罚﹝2025﹞19号
当事人石首市长源超市位于石首市高陵镇公主大道142号,该超市在销售的散装“蛋心丸”时,在其外包装或容器上没有标全该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是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2025年元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成杰、周磊在检查中发现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就此下达了给予“警告”的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石市监当罚〔2025〕11-02号),同时下达了限七个工作日改正的《责令改正通知书》(石市监责改【2025】11-02),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元月14日前改正。当事人从思想上就没引起重视,拒不按我局要求进行改正。2025年元月14日,执法人员成杰、周磊再次对该行为进行检查,当事人仍未在其外包装或容器上标明以上内容。我局在该案件调查过程中未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者是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构成了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七项: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之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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