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蛟河市双合参茸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秀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81MA17DBFNX0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市蛟河市长安街长宁委(世纪花园B座楼)7-2丘-6栋东10门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9-26
(2024)吉0281民初20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田**
蛟河市双合参茸商店
蛟河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蛟市市监食罚字〔2025〕10号
经查,投诉人于2025年2月3日在当事人店内以30元每瓶的价格购买4瓶外包装标注“保鲜参”字样产品。当事人销售的产品外包装为塑料瓶装,瓶内装有液体、人参、枸杞等产品,瓶身标注有“中国长白山特产保鲜参”等字样,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外包装上无产品生产相关信息。当事人表示该产品为多年前购进后一直存放库房未销售,除销售给投诉人4瓶,剩余7瓶已下架。当事人无法提供以上商品的购进票据及供应商资质材料。当事人销售外包装无产品生产信息的行为,涉嫌构成经营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销售的人参酒在产品外包装上未见产品相关信息且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产品的供应商资质材料及进货票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我局2025 年 6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蛟市市监食罚告字〔2025〕1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期限内当事人未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处罚如下: 1、警告;2、没收无标签“人参酒”7瓶。
0.00元
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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