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录涛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宝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371102MA7EW1WW51 | 所属地区:山东省 |
| 企业地址: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新兴小区012幢0单元10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港市监处罚〔2025〕170号
经查,当事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报送2023年度年报。当事人于2024年8月1日补报2023年度年报时,因当事人疏忽,将年报数据填写错误。填报的数据是资产总额0,所有者权益合计0,营业总收入0,利润总额0,净利润0,纳税总额0,负债总额0。当事人2023年度实际的资产状况信息应当为资产总额16.11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0.086万元,营业总收入7.81万元,利润总额0.16万元,净利润0.16万元,纳税总额0,负债总额16.02万元。涉嫌构成逾期未报年报和在年报中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违法行为。
三、调查经过及相关证据
2025年8月7日,调查人员获取当事人的信用修复申请一份;
2025年8月7日,调查人员获取当事人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一份;
2025年8月7日,调查人员通过日照市智慧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调取当事人的企业信息一份;
2025年8月7日,调查人员获取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一份;
2025年8月7日,调查人员获取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一份;
2025年8月7日,调查人员获取当事人补报年报信息一份;
2025年8月7日,调查人员获取当事人2023年度年报信息截图一份。
调查人员收集调取的主要证据有:
1.当事人的信用修复申请1份,证明案件来源;
2.当事人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年报的事实成立;
3.通过日照市智慧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调取当事人的企业信息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4.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接受委托的事实;
5.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年报和补报年报信息不真实、准确、完整的事实成立;
6.当事人补报年报信息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年报的事实的存在和符合首违不罚的条件成立;
7.当事人2023年度年报信息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补报的年报公示信息不真实、准确、完整的事实存在。
8、当事人提交2023年度财务报表,证明该当事人填错数据的旁证。
以上证据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四、案件性质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调查人员认为:当事人未在2024年6月30日前按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2023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等信息;(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之规定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涉嫌构成未按规定期限报送报送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于2024年8月1日补报的2023年度报告,在年报中报送并公示本年度的“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负债总额”数据错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公司应当确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之规定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第九条: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七)“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之规定,涉嫌构成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公司未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2000.00元
东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