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正旺能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中克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4MA2HCYU48L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焦下村新桐路51弄4号(仅限办公)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16
(2025)浙0302民初459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倪**,张**,温州正旺能源有限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
2025-03-24
(2025)浙0304民初2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中幸石化有限公司
温州正旺能源有限公司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3
2023-02-14
(2022)浙0304民初9037号
合同纠纷
温州正旺能源有限公司
湖北融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4
2022-12-05
(2022)浙0304民初81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丽丰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温州正旺能源有限公司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税一稽罚﹝2024﹞80号
违法事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附件16.偷税等规定处罚决定:罚款1643076.44元
罚款1643076.44元
1643076.44元
温州市税务局
2024-07-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