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平县阳丰新爱家购物广场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桂朋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11728MA4538QE7Q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遂平县阳丰乡阳丰街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23
(2024)豫1728行初44号
罚款
遂平县阳丰新爱家购物广场
遂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遂平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7-05
2021-12-30
(2021)豫17知民初52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起步股份有限公司、遂平县阳丰新爱家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6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遂市监处罚〔2024〕236号
当事人声称,遂平县阳丰新爱家购物广场经营的该批抽检不合格的“葱(大葱)”和“胡萝卜”是该购物广场的采购员何森负责采购的,“葱(大葱)”是2024年7月15日在驻马店众信蔬菜水果批发市场蔬菜九区北头1-3号“西亚大葱”购进的,共购进了59斤,购进价格是2元/斤;“胡萝卜”是2024年7月15日在驻马店众信蔬菜水果批发市场“胖子红萝卜”购进的,共购进了3包(1x20斤),购进价格是35元/包。购进后在该购物广场内进行销售,“葱(大葱)”的销售价格是5.96元/kg,除去抽样检验的3.374kg,剩余部分已销售完毕;“胡萝卜”的销售价格是5.16元/kg ,除了抽样取走3.09kg,剩余的26.91kg,剩余部分已销售完毕,都销售给附近的居民。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该批次经抽检不合格的“葱(大葱)”和“胡萝卜”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销货清单》,2024年9月25日我局向驻马店市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协助调查函》遂市监协查〔2024〕2号。经驻马店市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其中驻马店市驿城区吴德贵蔬菜批发部有订制的销货清单与遂平县阳丰新爱家购物广场采购员提供的销货清单不符;驻马店市驿城区贵连贺蔬菜销售部销货清单与遂平县阳丰新爱家购物广场提供的销货清单一致,但其声称遂平县阳丰新爱家购物广场采购员三四个月都没有到其经营店进货了,再加之平时销货清单管理不规范,存在采购员平时私自撕取现象。根据驻马店市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复函》驿市监东协复字(2024)12号的回复,无法证明遂平县阳丰新爱家购物广场经营的该批经抽检不合格的“葱(大葱)”和“胡萝卜”的进货途径,致使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葱(大葱)”和“胡萝卜”无法溯源。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销售流水记录,该批检验不合格的“葱(大葱)”和“胡萝卜”的涉案金额277.2元,违法所得277.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 SC10103240149223JD1,证明: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遂平县阳丰新爱家购物广场销售的“葱(大葱)”(购进日期:2024-07-15)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项目:噻虫嗪,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3;实测值0.84),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2 、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 SC10103240149229JD1,证明: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遂平县阳丰新爱家购物广场销售的“胡萝卜”(购进日期:2024-07-15)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项目:噻虫胺,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2;实测值0.46),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对该批次抽检“葱(大葱)”和“胡萝卜”的检验结果、真实性、检验方法、判定依据等存在异议,可在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有权向实施抽检工作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的事实;
4、2024年8月9日《现场笔录》一份共计2页,证明:执法
人员将《检验报告》№: SC10103240149223JD1、《检验报告》№: SC10103240149229JD1及相关《食品安全抽样检查结果通知书》送达该生活广场,并对该生活广场经营区现场检查,未发现“圆椒(轻微辣)(甜椒)”的事实;
5、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王娜配合我局调查遂平县阳丰新爱家购物广场涉嫌经营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一案的事实;
6、2024年9月13日《询问笔录》1份共计4页,证明:遂平县阳丰新爱家购物广场经营的该批抽检不合格的“葱(大葱)”和“胡萝卜”是该购物广场的采购员何森负责采购的,“葱(大葱)”是2024年7月15日在驻马店众信蔬菜水果批发市场蔬菜九区北头1-3号“西亚大葱”购进的,共购进了59斤,购进价格是2元/斤;“胡萝卜”是2024年7月15日在驻马店众信蔬菜水果批发市场“胖子红萝卜”购进的,共购进了3包(1x20斤),购进价格是35元/包。购进后在该购物广场内进行销售,“葱(大葱)”的销售价格是5.96元/kg,除去抽样检验的3.374kg,剩余部分已
1、没收违法所得277.2元;2、罚款50100.00元。
50100.00元
遂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