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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西陵区含苞待坊箱包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曹桂香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502MA4FT3NJ6X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宜昌市西陵区夷陵大道58号(CBD购物中心北一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西市监处罚〔2026〕55号
现查明,被扣押商品为当事人从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天桥附近(当事人未提供购进票据)购进,根据鉴定报告显示,含有注册商标标识的“CHANEL”包12个;“COACH”包87个;“LOUISVUITTON”包89个,“LOUISVUITTON”皮带3条,“LOUISVUITTON”围巾2条;“GUCCI”包8个,“GUCCI”皮带3条,“YSL”包包22个,“YSL”腰带1条均为假冒商品。上述商品的具体购进价格当事人未向本局提供,但向本局提供了具体销售价格。因当事人未向本局提供店内销售商品的进销存记录,故执法人员无法核实当事人的销售及进货情况,但当事人提供了销售价格的佐证材料(销售订单收款截图)。故认定,当事人被扣押商品货值金额为:14756元(通过当事人提供的销售价格认定),违法所得2261元(通过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订单收款截图认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14756元; 2.没收违法所得2261元; 3.没收被扣押的侵权商品。 共计罚没款17017元。
14756.00元
西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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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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