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县宏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勇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42MA5YXNUL2D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酉阳县桃花源镇潘家巷161号一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06
(2025)渝0242民初475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酉阳县宏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张**,杨*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
2025-12-26
(2025)渝0242民初475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酉阳县宏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张**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3
2025-06-23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酉阳县宏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王**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4
2025-05-13
(2025)渝0242民初157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酉阳县宏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文**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5
2025-05-13
(2025)渝0242民初157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酉阳县宏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李**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6
2025-05-13
(2025)渝0242民初157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酉阳县宏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彭**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7
2025-04-17
(2025)渝0242民初129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酉阳县宏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宋**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8
2025-02-21
(2025)渝0242民初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酉阳县宏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余**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9
2025-02-18
(2025)渝0242民初1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酉阳县宏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刘*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10
2024-10-09
(2024)渝0242民初234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酉阳县宏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田**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1-16
(2025)渝0242民初475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酉阳县宏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杨艳;张千高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
2025-11-07
(2025)渝0242民初475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酉阳县宏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张**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3
2025-07-14
(2025)渝0242民初157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酉阳县宏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王**
裁判文书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4
2025-05-16
(2025)渝0242民初129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酉阳县宏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陈**
裁判文书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5
2025-05-06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酉阳县宏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6
2025-02-24
(2024)渝0242民初240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酉阳县宏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郭*
裁判文书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7
2024-12-20
(2024)渝0242民初234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酉阳县宏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田**
裁判文书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8
2024-08-23
(2024)渝0242民初234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酉阳县宏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田**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9
2024-08-13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酉阳县宏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郭*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酉消行罚决字﹝2026﹞第0006号
现查明2026年1月12日19时57分,重庆市酉阳县钟多街道翠屏山大道南路1号的盛世华典小区3期8-5-3住宅发生火灾,火灾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随即对酉阳县宏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单位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勇,注册地址:重庆市酉阳县桃花源镇潘家巷161号一楼,使用名称:宏昌物业)管理的盛世华典小区3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单位管理的盛世华典小区3期消防水泵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损坏;未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酉阳县宏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和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酉阳县宏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发现违法行为后,积极配合,现场未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结合《重庆市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重庆市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则》序号表第4项和第50项之规定,违法行为均属于较轻违法情节,均按照较轻违法情节进行量罚,以上事实有《火灾事故登记表》(〔2026〕0060号)、《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酉消火认简字〔2026〕第0035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6〕第0007号)、《询问笔录》(彭明艳、石凤英)、火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酉阳县宏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伍佰元整;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酉阳县宏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捌佰元整;合并执行: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18300.00元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局
2026-02-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