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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迷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婷婷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12MA2J714D0A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百丈东路909弄17号<1-3>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04
(2025)浙0212民初17720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廖**
宁波迷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鄞市监处罚﹝2025﹞958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为一家食品经营单位,从朋友处购进漂流瓶许愿糖果(巧克力味糖)和A+鸡胸肉干(香辣味)两款食品。漂流瓶许愿糖果(巧克力味糖)进货单价为1.9元/包,销售单价为3.0元/包,共进货数量2包,生产日期2024年7月1日,保质期10个月,库存2包;A+鸡胸肉干(香辣味)进货单价为2.0元/包,销售单价为3.0元/包,进货数量4包,生产日期2024年5月5日,保质期9个月,库存4包。从宁波鄞州德忠商贸有限公司购进雪碧清爽柠檬味汽水,进货单价为2.1元/罐,进货数量24罐,共有两个生产批次,其中生产日期2023年12月12日,保质期12个月,库存3罐;生产日期2023年10月26日,保质期12个月,库存1罐,销售单价均为3.0元/罐,在保质期内销售20罐。从酒水饮料供应商购进青岛啤酒,进货单价为3.6元/罐,进货数量12罐,销售单价5.0元/罐,生产日期2024年2月24日,保质期365天,在保质期内销售10罐,库存2罐。另当事人从宁波鄞州德忠商贸有限公司处购进被投诉举报的美汁源果粒橙,进货单价为6.0元/瓶,进货数量12瓶,销售单价8.0元/瓶,生产日期2024年4月27日,保质期9个月,在保质期内销售11瓶,保质期外销售1瓶。因当事人未记账,未向进货方索要相关票据,也未查询到上述产品的销售记录,故采信当事人的陈述,认定当事人违法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48元,违法所得2元。另查明,当事人进货后,未进行索证索票,也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lt;br/&gt;&nbsp;&nbsp;&nbsp;&nbsp;&nbsp;&nbsp;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经营者应当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更不能将已经变质或者已经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正常销售或者使用。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本案中,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货值金额较少(仅为48元),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对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元及过保质期的漂流瓶许愿糖果(巧克力味糖)2包、A+鸡胸肉干(香辣味)4包、雪碧清爽柠檬味汽水4罐、青岛啤酒2罐。2、罚款5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502元。对于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lt;br/&gt;&nbsp;&nbsp;&nbsp;&nbsp;&nbsp;&nbsp;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经营者应当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更不能将已经变质或者已经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正常销售或者使用。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本案中,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货值金额较少(仅为48元),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对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元及过保质期的漂流瓶许愿糖果(巧克力味糖)2包、A+鸡胸肉干(香辣味)4包、雪碧清爽柠檬味汽水4罐、青岛啤酒2罐。2、罚款5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502元。对于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
5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2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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