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震业龙康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江震 | 注册资本:1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102MA6J9D9M78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街道花果园后街彭家湾棚户区改造项目B区第B南12(国际金融街6号)栋(12)1单元18层1号房F-71号[花果园办事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市监处罚[2024]10008号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01月10日在我局注册登记,但并未在注册地址实际开展经营活动。同时根据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苏0602刑初732号)查明的事实,2022年9月初,被告人涂某某、马某某再次合谋,共同出资找他人办理固定电话,提供给上线拨打诈骗电话。被告人涂某某通过网络结识被告人陈江震,安排陈江震前往泰州市兴化市,陈江震使用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分公司办理60个固定电话,安装在陈江震租赁的商铺内,涂某某联系上家邮寄转换机至陈江震处,安装调试完成后,提供给上线使用。经查,2022年9月8日至2022年9月13日,陈江震提供的电话被上线用于冒充京东客服实施诈骗,导致张某等7人被骗共计1552695元。被告人陈江震获利8万余元。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陈江震、马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通讯传输、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陈江震作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其行为代表公司行为,且用于办理60个固定电话的营业执照属于公司而非个人,故认定贵州震业龙康贸易有限公司为本案当事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我局移送《案件线索移送函》(通市监稽函字〔2023〕0050号)1份1页,证明当事人涉嫌存在转让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
证据2.《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通检行公建〔2023〕3号)1份4页,证明当事人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
证据3.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苏0602刑初732号)1份8页,证明当事人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
证据4.当事人注册登记信息,证明当事人贵州震业龙康贸易有限公司主体身份;
证据5.贵州集庐科创孵化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街道花果园后街彭家湾棚户区改造项目B区第B南12(国际金融街6号)栋(12)1单元18层1号房[花果园办事处]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公司为贵州集庐科创孵化器有限公司;
证据6.《贵阳市科学技术局 贵阳市财政局关于对贵阳市2021年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资助的通知》(筑科通〔2021〕32号)复印件1份3页,证明贵州集庐科创孵化器有限公司为众创空间;
证据7.贵州集庐科创孵化器有限公司提供与当事人聊天记录1份2页,证明贵州集庐科创孵化器有限公司为当事人贵州震业龙康贸易有限公司提供孵化办公场地;
证据8.贵州集庐科创孵化器有限公司与贵州震业龙康贸易有限公司《企业入驻孵化服务协议书》1份5页,证明贵州集庐科创孵化器有限公司为当事人贵州震业龙康贸易有限公司提供孵化办公场地;
证据9.现场检查照片1份2页,证明当事人贵州震业龙康贸易有限公司未在注册地址经营;
证据10.《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贵州震业龙康贸易有限公司未在注册地址经营;
证据11.贵州集庐科创孵化器有限公司情况说明1份1页,证明当事人贵州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贵阳市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3-0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贵阳市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