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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县校椅老二猪肉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韦永康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127MA5PGK3J5Y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广西南宁市横县校椅镇青桐村委青桐新街83号一楼铺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横市监处罚〔2024〕683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9月6日凌晨从横州市石塘镇某屠宰商处以24元/公斤的价格购进未经检验检疫的半肥瘦猪肉22.5公斤,以26元/公斤购进猪蹄3.05公斤,以50元/公斤购进猪肚1公斤。上述未经检验检疫的半肥瘦猪肉销售价格为26元/公斤,共销售了7公斤,销售额为182元(26元/公斤×7公斤=182元),共获利14元[(26-24)×7=14],猪蹄销售价格为30元/公斤,尚未销售,猪肚销售价格为60元/公斤,尚未销售。当事人违法销售期间无进货和销售记录,无进销货票据。当事人违法销售的涉案生猪产品共26.55公斤,货值金额共736.5元,违法所得为14元。 又查明,2024年9月6日,横州市校椅镇农业服务中心已对涉案的19.55公斤生猪产品作无害化处理(填埋)工作。 再查明,当事人因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产品,于2023年8月1日受到过本局作出的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经营未经检疫检验生猪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处: 一、没收违法所得十四元(¥14.00); 二、并处三千元罚款(¥3000.00),以上罚没款共三千零十四元(¥3014.00),上缴国库。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3000.00元
横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3
2
横市监处罚〔2023〕311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6月2日凌晨从横州市石塘镇某屠宰商处以12元/千克的价格购进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屠宰、未经检验检疫的半肥瘦猪肉30千克及以20元/千克购进猪骨头6.3千克。上述未经检验检疫的半肥瘦猪肉以16元/千克的价格销售,共销售了5.25千克半肥瘦猪肉,销售额为84元(16元/千克×5.25千克=84元),共获利21元[(16-12)×5.25=21],猪骨头以24元/千克的价格销售,尚未销售。当事人违法销售期间无进货和销售记录,无进销货票据。当事人违法销售的涉案猪肉产品共36.3千克,货值金额共631.2元(30千克×16元/千克+6.3千克×24元/千克=631.2元),违法所得为21元。 又查明,2023年6月2日,横州市校椅镇农业水利站已对涉案的31.05千克猪肉产品作无害化处理。
一、没收违法所得二十一元(¥21.00); 二、并处三千元罚款(¥3000.00); 以上罚没款共三千零二十一元(¥3021.00),上缴国库。
3000.00元
横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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