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兰屯灵美花甲粉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谢灵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783MACUGU4L2T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洼堤乡邮局西数第3家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扎市监哈多河所市监处罚〔2024〕4号
2024年1月2日,哈多河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谢灵美经营的扎兰屯市灵美花甲粉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待售的1袋预包装食品“波特多”牌汉堡胚面包(生产日期:2023年11月15日;保质期:1个月)超过保质期,共计货值64元。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以下规定:
(一)当事人销售超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超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二)同时当事人购进食品原料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构成了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
2000.00元
扎兰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