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悦家良品连锁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候志敏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20102MA05XRJU1U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晨阳道晨阳花园2-9号底商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市监东向处罚〔2024〕1017号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金达日美汤匙(RM60663)”是2024年6月13日从天津铭信伟业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单价是2元每个,共购进了10个,并提供了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和检验报告复印件。当事人销售的“金达日美汤匙(RM60663)”销售单价是4元每个,共销售过3个,剩余的7个已被扣押。当事人提供了销售台账。当事人销售的“金达日美汤匙(RM60663)”产品上和其最小销售包装标签上均未标示生产日期。上述“金达日美汤匙(RM60663)”产品执行标准是GB4806.9,该国家标准中5.3.1写明标签标识应符合GB4806.1的规定,而GB4806.1中8.3写明标识内容应包括生产日期等内容,当事人销售的“金达日美汤匙(RM60663)”不符合GB4806.1的要求。当事人购进涉案产品时,该产品上和其最小销售包装标签上均未标示生产日期。本案当事人销售上述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为40元,获取的利润和违法所得均为6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产品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1.没收违法销售的7个“金达日美汤匙(RM60663)”产品;2.罚款80元(货值金额两倍的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6元。共计罚没款86元。
80.00元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0
2
津市监东综支处罚〔2024〕644号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9.8元;3、没收2瓶生产日期是2023/3/29的1664啤酒;4、罚款2000元。罚没款共计2019.8元。
2000.00元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3
3
津市监东向处罚〔2023〕278号
2023年5月10日接投诉后,我单位执法人员至天津市河东区悦家良品连锁超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农心土豆排骨拉面四袋,净含量:面饼+配料120克,面饼104.7克,单价均为5.5元/袋,保质期:六个月,生产日期:20221013,均已超过产品保质期。通过调取当事人的进货票据及店内销售记录,当事人于2023年1月5日从天津正佑世鑫贸易有限公司以19.75元/包(每包5袋,每袋进价3.95元/袋)的进价,购入农心土豆排骨拉面4包,共计20袋。该种农心土豆排骨拉面保质期为六个月,至2023年4月13日超过保质期。于2023年4月13日未超过产品保质期前销售10袋,于2023年4月13日后销售2袋(2023年5月9日销售),售价5.5元/袋,销售金额共计11元(5.5元*2袋),即违法所得11元;有库存4袋于2023年5月10日被市场监管部门扣押,货值金额22元;另有4包无销售记录,当事人自述已丢失。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农心土豆排骨拉面4袋;
2、没收违法所得:11元;
3、罚款10000元整。
10000.00元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