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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惠市岔路口镇庆鑫种子化肥经销处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贤海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83MA140U8131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德惠市岔路口镇老供销社对面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7-22
(2020)吉0183民初219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德惠市岔路口镇庆鑫种子化肥经销处
德惠市人民法院
2
2020-07-22
(2020)吉0183民初219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德惠市岔路口镇庆鑫种子化肥经销处
王**
德惠市人民法院
3
2020-07-22
(2020)吉0183民初21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德惠市岔路口镇庆鑫种子化肥经销处
董**
德惠市人民法院
4
2020-07-22
(2020)吉0183民初219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德惠市岔路口镇庆鑫种子化肥经销处
王**
德惠市人民法院
5
2019-07-29
买卖合同纠纷
德惠市岔路口镇庆鑫种子化肥经销处
于**
德惠市人民法院
6
2019-04-08
(2019)吉0183民初117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德惠市岔路口镇庆鑫种子化肥经销处
尹**
德惠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9-08-25
(2019)吉0183民初79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德惠市岔路口镇庆鑫种子化肥经销处
于灵(令)学
裁判文书
德惠市人民法院
2
2019-04-25
买卖合同纠纷
德惠市岔路口镇庆鑫种子化肥经销处
于**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德惠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9-24
2022-09-21
(2022)吉0183民初240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德惠市岔路口镇庆鑫种子化肥经销处、董**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192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2-09-23
2022-09-21
(2022)吉0183民初24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德惠市岔路口镇庆鑫种子化肥经销处、张**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10-28
2021-10-18
(2021)吉0183执恢76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德惠市岔路口镇庆鑫种子化肥经销处、于**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0-08-03
2020-07-30
(2020)吉0183民初219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德惠市岔路口镇庆鑫种子化肥经销处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0-08-03
2020-07-30
(2020)吉0183民初21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德惠市岔路口镇庆鑫种子化肥经销处与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0-08-03
2020-07-30
(2020)吉0183民初219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德惠市岔路口镇庆鑫种子化肥经销处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0-08-03
2020-07-30
(2020)吉0183民初219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德惠市岔路口镇庆鑫种子化肥经销处与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0-04-30
2020-04-15
(2020)吉0183民初880号
德惠市岔路口镇庆鑫种子化肥经销处与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0-04-03
2020-03-30
(2020)吉0183执7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德惠市岔路口镇庆鑫种子化肥经销处与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20-02-29
2018-07-31
(2019)吉0183民初79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德惠市岔路口镇庆鑫种子化肥经销处与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62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德市监处罚〔2024〕90号
经初步调查,当事人购买该批次不合格掺混肥料6吨,已全部销售,购进单价每吨1880元,销售单价每吨1930元,货值金额11580元,违法所得为300元。德惠市岔路口镇庆鑫种子化肥经销处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
2024年6月12日,我局接到长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编号为HG2401200926的检验报告,内容为:德惠市岔路口镇庆鑫种子化肥经销处经销的哈尔滨牧云肥业有限公司生产(N-P2O5-K2O 30-0-5 总养分≥35%含氯尿素+钾肥 40kg/袋)规格型号的掺混肥料经抽样检验,包装标识不符合GB/T21633-2020《掺混肥料(BB肥)》、GB18382-202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标准要求,依据《长春市2024年复合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被抽查产品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12日向该单位送达检验报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告知书。2024年6月17日,我局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购买该批次不合格掺混肥料6吨,已全部销售,购进单价每吨1880元,销售单价每吨1930元,货值金额11580元,违法所得为300元。德惠市岔路口镇庆鑫种子化肥经销处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四节序号86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300元;3、罚款11580元;4、以上罚没款合计11880元。
11580.00元
德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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