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桦甸市常山镇鑫鑫大酒家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洪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82MA158GEF26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桦甸市常山镇本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桦市市监处罚〔2026〕24号
经查,当事人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使用的超过保质期的财金星火?味椒盐1瓶,生产日期2025年02月,保质期12个月,制造商:枣庄市华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SC10337040300282,净重:40克,进价为3元/瓶,因当事人使用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为加工菜品所使用,无法提供销售记录,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未受到过行政处罚。
2026年3月12日,桦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常山分局执法人员对桦甸市常山镇鑫鑫大酒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营者赵洪艳在场配合检查,现场检查过程在店内后厨食品调料区发现了已拆封使用的超过保质期的财金星火?味椒盐1瓶,生产日期2025年02月,保质期12个月,制造商:枣庄市华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SC10337040300282,净重:40克,现已超过保质期。2026年3月12日对超过保质期的财金星火?味椒盐1瓶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桦市市监强制〔2026〕20号)。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2026年3月13日报请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2026年3月16日询问了经营者赵洪艳并调取相关证据。本案于2026年3月18日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使用的超过保质期的财金星火?味椒盐1瓶,生产日期2025年02月,保质期12个月,制造商:枣庄市华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SC10337040300282,净重:40克,进价为3元/瓶,因当事人使用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为加工菜品所使用,无法提供销售记录,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未受到过行政处罚。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已构成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财金星火?味椒盐1瓶; 2、罚款2000元。
2000.00元
桦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