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龙腾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彭龙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3429004MA487H5D4H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仙桃市西流河镇下查街道仙西路北侧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5〕671号
经查明,2025年5月初,武汉市东西湖治才干鲜经营部经营者徐治才电话联系当事人,订一批“湖北藕汤”产品,因双方为长期合作关系,未签订合同。2025年5月30日,当事人生产了500袋“湖北藕汤”产品并入库。2025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委托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抽检买走了9袋“湖北藕汤”产品。2025年6月19日,徐治才安排车从当事人仓库运走剩余的491袋“湖北藕汤”产品。上述“湖北藕汤”产品当事人以55元/箱的价格销售给武汉市东西湖治才干鲜经营部,10袋/箱,即5.5元/袋。因抽检时卖给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9袋,剩余491袋共计2700.5元。双方通过现金进行交易,无法提供交易记录。因当事人无法核算具体成本,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另查,2025年6月16日,我局依法委托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对仙桃市龙腾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生产的湖北藕汤进行监督抽检。2025年7月15日,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No.J2025317055),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现场签收了该报告,同时对检验结论提出异议。2025年7月18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复检申请书》。2025年7月22日,我局依法受理了当事人的复检申请。2025年7月23日,我局依法告知当事人复检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2025年8月1日,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了检验报告(No.2025WT01544),检验结论为:该样品按GB2760-2024检验,所检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合格。2025年8月12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厂长现场签收了该报告。
另查,2025年7月18日,当事人收到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J2025317055)后立即启动产品召回程序,向武汉市东西湖治才干鲜经营部发了《产品召回通知》。2025年7月20日,武汉市东西湖治才干鲜经营部向当事人出具了《产品控制情况说明》。上述“湖北藕汤”产品已全部售出,截至2025年9月11日当事人未收到召回产品。...[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对当事人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的食品的行为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4
2
仙桃市监处罚〔2025〕440号
经查明,当事人与湖北省楚小味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30日签订泡藕带委托加工合同(合同编号:2024053001),合同到期时间为2025年5月30日,有效期为1年,合同内容为:委托方(甲方):湖北省楚小味科技有限公司,被委托方(乙方):仙桃市龙腾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甲方委托乙方为其生产2000包“楚小味 泡藕带”,合同金额为7000元(单价3.5元/包),乙方分批次交付上述产品给甲方,每批次不小于500包。2025年6月12日,我局收到湖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1429004002025061265321585),称当事人的产品“楚小味 泡藕带”(生产日期:20250522)外包装上标注的委托商湖北楚小味科技有限公司在2024年9月已经注销,但市场仍在流通生产日期为2025年5月22日的上述产品,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并确认湖北楚小味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10日注销。经调查,当事人对湖北楚小味科技有限公司注销事件不知情,自2024年9月10日至2025年6月20日期间,当事人只于2025年5月22日生产“楚小味 泡藕带”500包(规格:400g/包),以单价4.05元/包在线上(淘宝店铺)和线下自行销售,该批次产品是当事人误用印制有委托商湖北楚小味科技有限公司相关信息的外包装袋,并非受湖北楚小味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进行生产销售。截止我局于2025年6月20日现场检查,当事人生产的上述500包“楚小味 泡藕带”已售完,获销货款2025元。上述产品涉案金额为2025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记录,无法核查当事人违法所得。
2025年6月25日,当事人主动发出商品召回通知书(内容为:因原委托商:湖北楚小味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24年9月完成主体注销登记,现由我司作为生产方直接启动产品召回程序,以保障消费者权益。召回原因:由于工人失误拿错包装袋,在2025年5月22日生产了500包楚小味牌泡藕带,因原委托商主体注销可能导致售后服务缺位;召回产品信息:1.产品名称: 楚小味牌泡藕带,2.生产日期:2025年5月22日,3.涉及销售区域:淘宝和线下等内容),用以召回上述产品。...[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虚假标注食品生产委托商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