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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江市天禹塑料制品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天禹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583MA4E7ET59L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枝江市安福寺镇吴家门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枝江市监处罚〔2024〕11号
2023年11月2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枝江市安福寺镇吴家门村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者李天禹正驾驶涉案叉车(出厂编号:314030614211)进行装卸作业,涉案叉车负载的货物为塑料颗粒,是成品塑料框的加工原料。涉案叉车无检验合格的报告,涉案叉车作业场地为当事人的原料临时存放点。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办理营业执照后,在位于枝江市安福寺镇吴家门村的经营场所内从事塑料制品加工、销售的经营活动。为方便生产经营活动,当事人使用该涉案叉车在厂区内装卸货物和塑料颗粒,并负责该涉案叉车的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工作。涉案叉车无安全技术资料,出厂资料和购买发票已遗失,一直未检验。 另查明,2023年12月12日,当事人与闫海涛签订了《报废叉车转让合同》,合同约定涉案叉车不具备作为特种设备使用的条件,不作为特种设备卖出,仅作为报废设备转让。2023年12月13日,闫海涛将涉案叉车转移至枝江市安福寺镇吴家门村一非经营活动场地内,并停止使用。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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