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东市好瑞康大药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松岩 | 注册资本:3.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12823086784320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北十二街化机厂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肇市监处罚﹝2025﹞139号
2025年03月10日销售的乳酸菌素片(批号:240511)提供不出供货方资质证明及随货同行单,经询问法定代表人李松岩可知,“好瑞康”和“万宁”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李松岩,线索中所述批次药品是“肇东市万宁药店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4日从“哈尔滨兰天同鑫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数量为20袋,购进价钱为2.4元/袋,因“好瑞康”缺货,所以从“万宁”挪用至“好瑞康”,导致的重复扫码,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供货方资质证明文件及随同行单证明了其陈述内容,结合线索和询问可知,该公司共售出1袋乳酸菌素片(240511),销售价格3元/袋,该药品已于2025年8月30日召回(已实施扣押),故违法所得0元,货值金额3元。
1、没收乳酸菌素片1袋; 2、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肇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8
2
肇市监处罚﹝2025﹞91号
2025年06月06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肇东市好瑞康大药房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头孢氨苄片”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当场对当事人下达《肇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肇市监责改【2025】54号),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11月0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责令改正情况进行现场复核检查,现场依法查阅该公司药品随货同行单、现货药品及计算机销售系统,发现该公司销售山东司邦得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250839的处方药“盐酸二甲双胍缓释片”2盒,现场未能提供上述已销售处方药的处方单。当事人未按照《绥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的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然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当事人于2025年11月03日从哈尔滨兰天同鑫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处方药“盐酸二甲双胍缓释片10盒,购进价格为4.90元/盒,截至案发总计销售了2盒,销售价格为6元/盒,现剩余数量为8盒;经查,上述药品来源合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法定代表人李松岩的身份。 3.2025年11月06日现场拍摄涉案药品摆放状态取证照片1张共1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供货方合法资质证明文件1份共2页、哈尔滨兰天同鑫医药有限公司销售(随货同行)单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涉案药品的进货时间、进货数量、进货价格及具有合法来源的事实。 5.2025年11月06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3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6.2025年11月06日对李松岩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当事人处方药销售价格的事实及经责令改正之后逾期未改正的事实。 7.2025年06月0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肇市监责改【2025】54号)1份共1页、现场笔录1份共3页、询问笔录1份共3页、相关证据材料1份共5页,证明对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责令其立即改正的事实。 8.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截图打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的事实。
罚款1500元。
1500.00元
肇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