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阳泉市城区峻熙商贸中心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磊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40302MA0KMB726N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阳泉市滨河商贸城负一层中控室门前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阳泉城市监处罚〔2024〕12号
经查证:2024年3月21日,当事人从拼多多平台商户零食猪窝阮氏食品百货店(通过朋友推荐,自2021年5月28日开始合作,每次均以微信聊天确认具体商品、数量、价格后,通过微信付款方式结算)以每包0.542元的价格分别购进(2024年3月27日通过物流邮寄到货)标称由广州旺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旺仔牌香橙味QQ糖、水蜜桃味QQ糖、苹果味QQ糖、菠萝味QQ糖、荔枝味QQ糖、葡萄味QQ糖、蓝莓味QQ糖、可乐味QQ糖、草莓味QQ糖(1×20克,每件120包)各360包、600包、360包、960包、360包、480包、480包、360包、360包(合计36件,4320包)。尔后以每包0.7元的价格分别销售(全部零售)旺仔牌香橙味QQ糖、水蜜桃味QQ糖、苹果味QQ糖、菠萝味QQ糖、荔枝味QQ糖、葡萄味QQ糖、蓝莓味QQ糖、可乐味QQ糖、草莓味QQ糖各40包、180包、20包、162包、80包、80包、160包、80包、140包(合计942包)。上述食品经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旺仔等商标所有人)鉴定为:该批产品系假冒伪劣产品。未售的320包旺仔牌香橙味QQ糖、420包水蜜桃味QQ糖、340包苹果味QQ糖、798包菠萝味QQ糖、280包荔枝味QQ糖、400包葡萄味QQ糖、320包蓝莓味QQ糖、280包可乐味QQ糖、220包草莓味QQ糖(合计3378包)被我局扣押。购进上述食品时,当事人曾要求供货商及时提供证照和票据,但经多次督促至今仅提供有检验报告电子版,后听闻其产品为假冒后拒不接听微信及电话,现无法联系到供货商并索取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因当事人为个人经营。未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现无法提供销售票据。经我局委托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售的上述QQ糖进行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GB1739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1739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要求。截至目前,当事人及我局均未收到上述涉举报食品食用方面的任何投诉。违法经营额302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 2、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1份,现场扣押食品照片打印件2份,拼多多平台商户零食猪窝阮氏食品百货店铺页面、微信聊天记录、物流单、食品检验报告等资料1套,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侵权假冒产品鉴定证明1份,检验期间告知书1份,检验结果告知书1份,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SC2024050989)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侵权食品的违法事实及涉案物品的扣押数量、货值、委托检验等情况。 3、中国台湾宜兰县政府营利事业登记证,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旺仔等商标注册证、授权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复印件资料1套。证明:商标所有人情况及举报的商标侵权情况。 4、询问笔录中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的认识、请求从轻处罚并及时整改违法行为的情况。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未售的320包旺仔牌香橙味QQ糖、420包水蜜桃味QQ糖、340包苹果味QQ糖、798包菠萝味QQ糖、280包荔枝味QQ糖、400包葡萄味QQ糖、320包蓝莓味QQ糖、280包可乐味QQ糖、220包草莓味QQ糖。 3、罚款人民币陆仟零肆拾捌元(6048元)。
6048.00元
阳泉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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