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隆仕达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钟延明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726MA39UK6747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蔡坊乡仕湖村物理活性碳厂一栋101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赣市市监处罚〔2025〕820号
当事人因涉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江西米粉,2025年9月12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指定伍偲偲、张全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江西隆仕达食品有限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延明;住所: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蔡坊乡仕湖村物理活性碳厂一栋101室;生产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蔡坊乡仕湖村物理活性碳厂一栋;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互联网销售(销售预包装食品),粮食加工食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农副食品加工专用设备销售,食品添加剂销售,农副食品加工专用设备制造,会议及展览服务,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食品类别:粮食加工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6MA39UK6747;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136072610667,有效期至2026年12月16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360726198707106918,联系电话:15727752747。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5年8月26日,执法人员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领取了编号为GC0225-010430115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受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于2025年7月24日对江西隆仕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江西米粉(生产日期:2025-07-22,商标:稻凡DAOPAN和图形,规格型号:2千克/袋)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9月3日,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开展了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在生产中,现场未见有涉案批次江西米粉库存;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化验室检查时发现,化验室内存放的试剂均未开封(生产日期为2022年),化验室未有正常开展出厂检验活动的痕迹,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赣市市监责改〔2025〕303号),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涉案批次江西米粉,对已经上市销售的涉案批次江西米粉进行召回,并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将整改召回情况书面报本局。
当事人现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销售记录》《产品生产投料及生产记录》复印件,但在上述记录中未见有涉案批次江西米粉生产销售记录。调查询问时,当事人陈述共计生产涉案批次江西米粉38袋(2kg/袋),其中监督抽检8袋,剩余30袋全部销售给了罗姓客户,并对生产涉案批次江西米粉时添加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和未开展出厂检验的事实予以了确认,当事人现场向执法人员提交了与罗姓客户的微信交易记录和购买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的微信付款记录打印件。
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2025年9月12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持有效《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未按规定开展出厂检验,且未完全履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涉案批次江西米粉共计生产38袋,监督抽检8袋,监督抽检价格为12元/袋、剩余30袋已全部售出,销售价格11.2元/袋;当事人生产的涉案批次江西米粉货值金额计432元(8×12元/袋+30×11.2元/袋),违法所得计43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生产经营范围;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验单(非食用农产品)》,证明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生产的涉案批次江西米粉进行监督抽检的事实;
3.《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GC0225-010430115),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事实;
4.《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的事实;
5.《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检查的事实;
6.《询问笔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购置费用告知书》、当事人提交的与罗姓客户微信交易记录打印件,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涉案批次江西米粉的数量、价格的事实;
7.《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产品销售记录》及化验室检查照片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432元;
3.罚款35000元。
罚没款合计:35432元。
35000.00元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