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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昭平县洪嘉木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郭菲萍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1121742052002H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昭平县昭平镇练滩坪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9-05
(2019)桂11民终726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广西昭平县洪嘉木业有限公司
何*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19-05-16
(2019)桂1121民初440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广西昭平县洪嘉木业有限公司
何*
昭平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2-20
2019-12-09
(2019)桂1121执739号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何*申请广西昭平县洪嘉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普通执行执行结案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9-12-04
2019-09-24
(2019)桂11民终726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广西昭平县洪嘉木业有限公司、何*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9-10-30
2019-06-11
(2019)桂1121民初440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广西昭平县洪嘉木业有限公司与何*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6316.19元
民事案件
4
2019-07-29
2019-04-26
(2019)桂1121执恢4号
借款合同纠纷
广西昭平县洪嘉木业有限公司申请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恢复执行终结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6-10-18
2016-10-18
(2015)深宝法民四初字第29号
民间借贷纠纷
黄**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16-06-06
2016-06-06
(2016)桂1121执175号
劳动争议
何**与广西昭平县洪嘉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6-05-27
2016-05-27
(2016)桂1121执174号
劳动争议
韦**与广西昭平县洪嘉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16-02-19
2016-02-19
(2015)贺民一终字第206号
劳动争议
广西昭平县洪嘉木业有限公司与何**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16-02-19
2016-02-19
(2015)贺民一终字第205号
劳动争议
广西昭平县洪嘉木业有限公司与韦**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15-04-23
2015-04-23
(2015)昭民一初字第57号
劳动争议
广西昭平县洪嘉木业有限公司与何**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15970.5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贺市税一稽罚﹝2023﹞10号
经查,你公司于2021~2022年经营期间销售中密度纤维板书立购销合同及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金额合计3450930.50元,未如实进行印花税纳税申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项、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区小微企业等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征幅度的通知》(桂财税〔2022〕10号)第一条的规定,造成2021~2022年合计少申报缴纳印花税798.18元。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㈠税务稽查人员制作并经你公司确认签章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㈡反映你公司纳税申报及财务处理的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会计账簿等复印件;㈢反映你公司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销售中密度纤维板书立应税合同及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未如实申报缴纳印花税的《购货合同》、《送货单》复印件;㈣其他书证证据。
上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偷税,偷税金额合计798.18元,决定对你公司处以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为798.18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798.18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昭平县税务局将上述罚款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98.18元
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
2023-11-29
2
贺(昭)环罚字﹝2023﹞2号
现场情况:1.基本情况 2023年5月18日,贺州市昭平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到广西昭平县洪嘉木业有限公司进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检查。 该公司位于昭平县昭平镇练滩坪,该公司的年产3万立方米纤维板项目已经建成并投产),主要生产工艺为削片-蒸煮-热磨-干燥(施胶)-铺装-热压-裁割-砂光-质检打包-成品。建设有8吨蒸汽锅炉。制胶工段产生的废气通入蒸汽锅炉炉膛燃烧。生产过程中主要产生的有锅炉产生的废气、热压工段的废气,经多管除尘器、旋风除尘器处理后,通过DA002废气排放口排放,排气筒高度约30米;制板车间产生的无组织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经水喷淋设施处理后,通过DA003废气排放口排放,排气筒高度约38米。该公司于2006年8月25日获得昭平县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该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取得排污许可证(编号: 91451121742052002H001R)。 2.现场检查情况 现场在李汉强的陪同下进行检查,蒸汽锅炉正常运行,热磨车间、干燥车间、制板车间处理生产状态,检查时DA002和DA003排放口有废气连续排放,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 3.现场监测情况 现场委托广西桂科垣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DA002排放口和DA003排放口进行有组织、对厂界无组织废气进行执法监督性监测。 4.现场进行拍照取证情况 执法人员通过现场了解情况,调取相关材料,拍照、录像取证,现场制作勘察笔录等相关文书。 以下空白(划线)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整)
200000.00元
贺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09-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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