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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市都到味卤菜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勇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2801MA4E3JHP8E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恩施市板桥镇板桥居委会沿河路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恩施市监处罚〔2026〕158号
经查,已超过保质期的千禧食品鸡翅尖(生产日期:2024年1月8日)系当事人通过微信联系供货商恩施市宏盛冷冻食品经营部直接送货至其店铺,购进数量:3袋,截至案发时已销售2袋,剩余1袋未使用,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次产品的具体购进时间、购进单价及销售价格,本局执法人员参考同类市场平均价格计算,认定该产品货值金额总计10.20元;已超过保质期的海天精制料酒(生产日期:2024年5月16日)系当事人于2025年10月7日从供货商恩施州天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华硒分公司处购进,购进数量:2箱(6瓶/箱),共计12瓶,购进单价:9.00元/瓶,共计108.00元。截至案发时已使用9瓶,1瓶已开封未使用完,剩余量0.29L,2瓶未开封使用,货值金额19.37元;已超过保质期的三峡梦圆五香块(酱腌菜)(生产日期:2025年12月23日)系当事人于2026年1月26日从供货商恩施市志明凉菜原料批发部处购进,购进数量:3箱,净含量:4.00kg/箱,购进单价:45.00元/箱,共计135.00元,销售单价:18.00元/kg,截至案发时已销售2箱,剩余1箱,货值金额45.00元。 综上,上述待使用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货值金额总计74.57元,因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提供食品使用或销售台账,故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同时查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待使用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向供货商索取了相关产品的进货票据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法定义务。 另查明,当事人操作间内排气扇处窗户玻璃缺失,缺少防蚊网,未见正常工作灭蚊灯,“三防”设施配置不齐全。...[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按照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对当事人该违法适用减轻处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产品;2.罚款3000.00元。 当事人经营场所未配备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因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没有关联性,本局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合并处罚: 1.警告; 2.没收涉案产品; 3.罚款3000.00元。
3000.00元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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