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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忆方新材料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查贤注册资本:17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481MA28B5C08D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袁花镇联红路190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6-10
(2026)浙0481民初6201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陈**
浙江忆方新材料有限公司
海宁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1-25
2021-11-12
(2021)浙0481执恢119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忆方新材料有限公司、扬中宏祥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2
2019-05-28
2018-11-14
(2018)浙04民终24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扬中宏祥纺织品有限公司、浙江忆方新材料有限公司(原海宁市昕航布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9-05-22
2019-03-21
(2018)浙0481执446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忆方新材料有限公司、扬中宏祥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9-01-10
2018-03-21
(2018)浙04民辖终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扬中宏祥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嘉海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356号
当事人浙江忆方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4日在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联红路190号浙江忆方新材料有限公司实施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法定代表人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责令按规定补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玖佰零壹元整(¥19,901.00);2.其他。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1.对尚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建筑:处1#建筑(门卫室)、2#建筑(二层附房)、3#建筑(厕所)、4#建筑(配电房)共4处建筑物建设工程造价(262556.50元)5.5%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肆仟肆佰肆拾元整(¥14440);2.对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的影响的建筑:处6#建筑(厂区南部厂房西侧的钢棚)、8#建筑(厂区南部厂房和厂区中部东南侧厂房中间的钢棚)、9#建筑(厂区中部西侧厂房西侧的钢棚)、10#建筑(配电房和高配房中间的钢棚)、11#建筑(厕所和配电房中间彩钢棚)共5处建筑物建设工程造价(99297.00元)5.5%的罚款,计人民币伍仟肆佰陆拾壹元整(¥5461);3.对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的影响的建筑:限当事人15日内自行拆除厂区内5#建筑(高配房)、6#建筑(厂区南部厂房西侧的钢棚)、7#建筑(厂区南部厂房和厂区中部西侧厂房中间的钢棚)、8#建筑(厂区南部厂房和厂区中部东南侧厂房中间的钢棚)、9#建筑(厂区中部西侧厂房西侧的钢棚)、10#建筑(配电房和高配房中间的钢棚)、11#建筑(厕所和配电房中间彩钢棚)、12#建筑(厂区中部西侧厂房)、13#建筑(厂区中部东南侧厂房)、14#建筑(厂区中部东北侧厂房)共10处建筑物,面积共计5860.72平方米
19901.00元
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1-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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