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梅河口市汇康体育场馆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6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雪松注册资本:10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20581MA0Y6E1W7R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梅河口市阳春街1422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12
(2025)吉0581民初444号
租赁合同纠纷
梅河口市汇康体育场馆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通化市中恒保险咨询有限公司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2
2025-04-24
(2025)吉0581民初12号
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
田**
梅河口市汇康体育场馆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3
2025-04-24
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
田**
梅河口市汇康体育场馆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4
2025-04-15
(2025)吉0581民初444号
租赁合同纠纷
梅河口市汇康体育场馆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通化市中恒保险咨询有限公司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5
2025-04-10
(2025)吉0581民初12号
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
田**
梅河口市汇康体育场馆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6
2025-01-14
(2025)吉0581民初12号
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
田**
梅河口市汇康体育场馆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梅财字﹝2024﹞181号
(一)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金额909.79万元。你公司2023年及以前年度其他应收款项909.79万元,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不符合《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加强应收款项的管理,评估客户信用风险,跟踪客户履约情况,落实收账责任,减少坏账损失”的规定。(二)延后确认费用支出,金额40.17万元。你公司2023年度列支2021年冬季清雪款10.07万元、2021年至2022年劳务派遣和保洁工资26.1万元、2022年抗疫人员隔离住宿费4万元,共计金额40.17万元。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6号)第十九条“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的规定。(三)负债核算不实,金额2.16万元。你公司2023年支付梅河口市少年儿童业余体育学校设备维护人员劳务费2.16万元,由梅河口市少年儿童业余体育学校代收并出具“吉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在“运营成本”科目列支,未计入“应付账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五条“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及第二十六条“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规定。(四)应计未计固定资产,金额0.83万元。你公司2023年购买沙发0.83万元,未入固定资产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的规定。
处以3000元罚款。
3000.00元
梅河口市财政局
2024-08-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