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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姜山快乐购超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金永福注册资本:6.5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12MA2EG9654U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顾家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鄞市监处罚〔2025〕830号
经查明,不合格批次榨菜是2025年05月10日当事人以180元/桶的价格采购进货,每桶20公斤,进价折合9元/公斤。2025年05月13日,对上述批次榨菜进行监督抽检,抽样人员以12元/kg的价格购买样品1.64kg(其中0.8kg为备样)。剩余榨菜当事人在抽样后未销售,已自行销毁。综上所述,该批次不合格榨菜的销售货值金额为240元,进销差价3元/公斤,违法所得合计4.92元。上述抽样批次榨菜经检验不合格。另查明,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的进货单据、供应商营业执照、出厂检测报告等进货查验材料,属于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本局认为,案件性质一:当事人采购时未查验供应商资质等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案件性质二: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榨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综合案情,一、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二、对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92元;2、罚款人民币3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3004.92元。
30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2
2
甬鄞市监处罚〔2025〕462号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超市于2005年11月24日注册成立,经营面积约600平方米。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1查获瓶无中文标签的“CHABBERT”酒。上述涉案“CHABBERT”酒是当事人于2021年09月21日采购,共购入6瓶(一箱),进货价格为40元/瓶。截止被本局查获,当事人已销售上述“CHABBERT”酒5瓶,销售价格为118元/瓶。当事人涉案商品货值为708元,违法所得390元。又查明,当事人在进货过程中查验了供应商的主体资质,保留完整的进货票据、报关单等,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进口的无中文标签“CHABBERT”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属于经营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综合案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理如下:1、没收无中文标签的“CHABBERT”酒1瓶;2、没收违法所得390元;3、罚款5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39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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