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武汉市江岸区兆丰通讯器材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石滋松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02MA4J3UJW2K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市江岸区合作路5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岸市监处罚〔2026〕40号
2026年1月19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门店现场检查发现4个印有苹果标识图案的手机壳(黑色iphone14手机壳1个、粉色iphone12promax手机壳1个、蓝色iphone12pro手机壳1个、草绿色iphone12promax手机壳1个),现场经广州搏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鉴定为假冒苹果公司苹果注册商标的产品,是侵犯苹果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上述手机壳为当事人捡获,4个手机壳售价均为15元/个。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于2025年10月起,在招牌上使用苹果公司注册商标,经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未授权声明显示,当事人未取得苹果注册商标的使用权,侵犯了苹果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在得知其侵犯苹果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后立即整改,在调查过程中已将招牌拆除。 经计算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60元。当事人对广州搏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以及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未授权书无异议。当事人属首次实施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采购商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八条:“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只规定罚款上限,没有规定罚款下限的,处罚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一)从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上限值的 30%以下(不含上限值的 30%)确定;……”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侵权商品4个手机壳;2、罚款1000元。 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侵权商品4个手机壳;2、罚款1000元。
1000.00元
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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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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