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颐馨园养老产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梦玲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82MADPD2Y9XG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穴市梅川镇解念慈村雀山原两路供销社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穴市监处罚〔2026〕31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6月22日以1元/袋的价格从梅川喜又多超市购进180袋(每袋2个)上述检验不合格的馒头,6月23日该批次馒头送达养老院,而后当事人将馒头全部提供给其养老院的老人和员工食用,已全部食品完。因为当事人养老院的老人缴纳或由政府拨付的资金包含每月基础伙食费600元,没有额外收费,另其养老院免费提供工作餐给员工,所以无法计算获利。2026年7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并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抽检不合格的馒头。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当事人提供上述检验不合格馒头供货商的资质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进行查验,当事人无法提供。执法人员就当事人未严格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现场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武市监罚[2026]206号),责令其改正,并给与警告。当事人对上述馒头检验结果无异议,不要求复检。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已主动改正,并要求员工对新购进的食品供应商的许可证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进行查验记录。...[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调查案涉不合格馒头的货值为180元且无法计算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