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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川县平城镇段慧峰粮油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段慧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40524MA0H1LKR3G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山西省晋城市陵川县平城镇杨寨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陵市监处罚〔2025〕25号
因当事人涉嫌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我局于2025年2月12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张丽芳、赵国玲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陵川县平城镇段慧峰粮油部(段慧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0524MA0H1LKR3G;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山西省晋城市陵川县平城镇杨寨村;经营范围:粮食收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者:段慧峰;联系电话:15234611887;身份证号:140524198309081511。 2025年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张丽芳、秦满丽组成的执法检查小组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该粮食收购部位于陵川县平城镇杨寨村,办有《营业执照》,正在经营中,使用的电子汽车衡1台,张贴有强检计量器具合格证标签,检定日期:2022年3月26日,有效期至2023年3月。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2025年2月12日,经审批,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1台电子汽车衡用于收购玉米称重结算,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于2023年3月检定到期后至今尚未对上述计量器具申请检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电子汽车衡1台的事实; 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用于收购玉米称重结算的电子汽车衡1台,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事实; 3、现场拍照4张,证明当事人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电子汽车衡1台的事实; 4、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主体资格。
决定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元。
500.00元
陵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0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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