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丰县公平镇耀新商场新平路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余汉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41521MA4Y19FJ6U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海丰县公平镇新平路202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8-12
(2021)粤15民初17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海丰县公平镇耀新商场新平路店,海丰县公平惠佳商场海紫店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1-08-12
(2021)粤15民初175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海丰县公平镇耀新商场新平路店,海丰县公平惠佳商场海紫店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1-08-12
(2021)粤15民初172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海丰县公平镇耀新商场新平路店,海丰县公平惠佳商场海紫店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1-08-12
(2021)粤15民初17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海丰县公平镇耀新商场新平路店,海丰县公平惠佳商场海紫店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1-07-15
(2021)粤15民初12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海丰县公平镇耀新商场新平路店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3-17
2021-07-16
(2021)粤15民初12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海丰县公平镇耀新商场新平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海烟处﹝2025﹞第50号
2025年5月14日,我局专卖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后,对海丰县公平镇新平路202号商铺当事人余汉泉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卷烟销售柜台现场查获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有:牡丹(软)2条、双喜(硬经典1906)1条、芙蓉王(硬)1条、芙蓉王(硬中支)1条,共计4个品种5条。当事人余汉泉不在场,其妻子陈招娣为现场负责人。经现场致电询问当事人,当事人表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购进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涉嫌构成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为。因现场无法辨别卷烟真伪,需要送检鉴定,经领导批准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卷烟采取拍照取证以及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编号:44N5002106)并将第二联"送达"交给当事人,并且告知当事人七日内到海丰县烟草专卖局接受调查处理。以上检查均有拍照记录。经立案调查:余汉泉是海丰县公平镇耀新商场新平路店的经营者,并在海丰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领取了个体工商户经营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521MA4Y19FJ6U),营业执照名称为海丰县公平镇耀新商场新平路店,现场店铺招牌为耀新百货批发部。当事人未其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涉案卷烟经抽样送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当事人供述涉案卷烟是一个男子送货上门兜售的,以现金的方式支付,无法提供购进该批卷烟的价格证明。本案的总案值为1000元。涉案卷烟尚未销售即被查获,无产生违法所得。另据调查当事人余汉泉曾于2023年9月26日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的行为,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卷烟牡丹(红中支)壹个品种贰条整。后被我局对于我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的行为,当场行政处罚,即罚款人民币10元,决定书号是海烟简处[2023]第4005号。2023年4月17日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的行为,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卷烟七匹狼(豪情)1条、黄果树(长征)2条、钻石(鸿运)2条、黄金叶(喜满堂)2条、云烟(小熊猫家园)1条、黄金叶(乐途)1条、利群(楼外楼)1条,一共7个品种,合计10条。后被我局对于我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的行为,将按其案值1000元处以5%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50元,决定书号是海烟处〔2023〕第82号。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现场检查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当事人身份证原件照片、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照片、工商执照原件照片、现场查获卷烟品牌照片、涉案卷烟实物、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历次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照片。本案立案时间为:2025年5月14日,执法人员:吕俊生(191000252025)、王海彬(19100252003)。根据查明事实,我局送达了《广东省海丰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海烟处告〔2025〕第50号),告知当事人我局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鉴于上述事实和证据,我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三次以上实施涉烟违法行为,对当事人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为从重处罚,责令停止销售,处以违法销售总额1000元40%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400元,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牡丹(软)2条、双喜(硬经典1906)1条、芙蓉王(硬)1条、芙蓉王(硬中支)1条,共计4个品种5条公开销毁。
400.00元
广东省海丰县烟草专卖局
2025-06-05
2
海烟处﹝2023﹞第82号
2023年3月17日,我局专卖执法人员经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后,对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公平镇四十四米大道北23号持证户余汉泉(许可证号:441521142936)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卷烟:七匹狼(豪情)1条、黄果树(长征)2条、钻石(鸿运)2条等,共计7个品种10条整(详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编号:44N5001672),卷烟的32位码都已经被刮掉了,无法识别。当事人在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经领导批准,我局将涉案卷烟先行登记保存。
对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处以进货总额1000元5%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50元。
50.00元
广东省海丰县烟草专卖局
2023-06-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