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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市梦常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姚丽影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6MA4AE07G5K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天门市麻洋镇农贸市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11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3月20日经我局核准登记成立,并办理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鄂小餐饮9006202288,从事餐饮服务等经营活动。当事人在经营中使用电子秤进行称重计价。2025年1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对其使用的电子秤用2kg标准砝码进行了现场称重,显示数值为2.080kg,经核算误差为0.080kg,国家法定最大允许误差为±5g,称重结果超出允许误差值。经天门市计量检定测试所依据JJG539-2016《数字指标秤检定规程》检定,该电子秤不合格。上述电子秤是当事人于开业时在仙桃购买,在电子秤出现误差后未校准或更换,继续用于经营。当事人在经营中是将加工好的菜放置在店内桌台上,消费者挑选好后,放在店内的电子秤上称重,根据称重的重量乘以单价付款。由于当事人没有建立经营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不合格计量器具;2.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3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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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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