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萃甜蜜蜂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樊小丹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424MADWQF6C9A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大桥镇墨田村十九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修水市监处罚﹝2026﹞67号
2025年1月,我局收到全国12315平台和九江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投诉举报,称其九江市萃甜蜜蜂业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名称为“萃甜蜜官方旗舰店”店铺内销售的蜂蜜涉嫌冒用商品条码和虚假宣传。我局执法人员进行实地核查,经查,该公司无线下实体门店,在互联网销售,仅有拼多多平台开设了一家店铺。2026年1月15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如实供述了经营情况,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 调查认定的事实:事实一:当事人于2025年入驻拼多多电商平台,以营业执照“九江市萃甜蜜蜂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拼多多平台开店,店铺名称“萃甜蜜官方旗舰店”,从事网络食品销售活动。 事实二:通过调取当事人店铺的产品宣传页面截图及产品销售数据、收集当事人涉案产品的包装实物及包装照片等证据。经对上述证据进行核查确认:当事人在其涉案产品的外包装,以及拼多多店铺的产品宣传页面中,均发布了 “源于纯天然深山野生蜂蜜”“促进消化”“畅通肠道”“改善血液循环” 的等广告用语,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虚假宣传用语的相关佐证材料,其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易欺骗、误导消费者,该宣传用语由当事人自行在平台店铺页面发布,未产生任何广告费用。 事实三:通过调取当事人产品销售数据显示,涉案蜂蜜产品销售数据36单,未发货退款、已发货退款、已取消等合计有15单,待付款1单,已发货,待收货的5单,合计金额为172,已发货成功销售的15单,合计金额为873.97元。 事实四:经查询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及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核实,确认当事人涉案产品所使用的商品条码,其厂商识别代码实际持有主体为重庆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当事人使用上述商品条码前,未取得重庆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合法授权,亦未按《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向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及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办理备案手续。 1.证据提取单7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反行为的调查情况; 2.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情况; 3.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冒用他人注册的商品条码和虚假宣传的违法事实; 4、受委托人的身份证以及委托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樊新根配合调查及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5、当事人提供的委托生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查验制度的情况; 6、编号为(修)市监责改字〔2026〕0115-1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冒用他人注册的商品条码和虚假宣传行为要求整改的情况; 7、当事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此前未有行政处罚信息; 8、投诉举报单两份(编号:1360424002026010326386791和2026011201823)两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受委托人樊新根签名盖章确认。
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 30000 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冒用他人注册的商品条码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做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虚假宣传责令改正,并做如下行政处罚:罚款8000元; 综上所述,建议对当事人冒用他人注册的商品条码的行为和虚假宣传的行为进行合并处罚: 1.责令改正; 2.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
10000.00元
修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