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宝玉新零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别宝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4MA4A335Y8K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仙桃市张沟镇新里仁口社区新民街51号1栋1单元1层101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6〕603号
经查,当事人所经营的麻辣味鸭腿于2026年2月4日从仙桃市旭辉食品购进,共采购了10包,进货价是5元/包,共销售了6包,销售价格是6元/包。据当事人陈述,日常采购都是由上家送货上门,只向对方索取了送货单,其余的没有索取。因店内零售小品种较多,未及时进行清理,导致上述产品超过保质期。上述产品以当事人销售价格认定货值金额为24元,因当事人上述过期食品均已被我局扣押,未售出,因此违法所得为0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麻辣味鸭腿4包;
3.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5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