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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梧桐刘月娥香烟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月娥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483MA2B8XRN49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城河商城3幢49号1层

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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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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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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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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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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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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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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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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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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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桐烟处[2024]第103号
2024年04月02日10时50分,接举报,桐乡市烟草专卖局专卖执法人员联合公安等部门,在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城河商城3幢49号1层及桐乡市梧桐街道宏源路东20号弄堂内8号房间,依法对刘月娥的经营场所及卷烟仓库进行检查,当场发现待售的条包装完好的卷烟共计25个品种418条,其中:中华(软)59条、中华(硬)53条、利群(软长嘴)50条、利群(楼外楼)11条、玉溪(软)12条、黄鹤楼(软1916)15条、黄金叶(天叶)23条、利群(阳光)14条、中华(金中支)9条、娇子(蓝时代)9条、芙蓉王(硬)19条、中华(双中支)15条、利群(西子阳光)7条、双喜(硬世纪经典)3条、中华(全开式)5条、利群(软红长嘴)29条、利群(休闲)26条、苏烟(五星红杉树)12条、黄果树(佳品)20条、黄鹤楼(硬奇景)7条、红双喜(硬)6条、南京(红)5条、利群(西湖恋)3条、牡丹(软)3条、黄鹤楼(硬金砂)3条。经现场调查,上述查获的卷烟系当事人用于桐乡市梧桐街道城河商城3幢49号1层(桐乡市梧桐刘月娥香烟店)店内销售,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卷烟我局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于同日立案调查。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上述查获的卷烟中:中华(软)59条、中华(硬)53条、利群(软长嘴)50条、利群(楼外楼)11条、玉溪(软)12条、黄鹤楼(软1916)15条、黄金叶(天叶)23条、利群(阳光)14条、中华(金中支)9条、娇子(蓝时代)9条、芙蓉王(硬)19条、中华(双中支)15条、利群(西子阳光)7条、双喜(硬世纪经典)3条、中华(全开式)5条、利群(软红长嘴)29条、利群(休闲)26条、苏烟(五星红杉树)12条、黄果树(佳品)20条、黄鹤楼(硬奇景)7条、红双喜(硬)6条、南京(红)5条、利群(西湖恋)3条、牡丹(软)3条、黄鹤楼(硬金砂)3条,共计25个品种418条均为真品卷烟,鉴别检验损耗卷烟计2.5条,其中:中华(软)0.1条、中华(硬)0.1条、利群(软长嘴)0.1条、利群(楼外楼)0.1条、玉溪(软)0.1条、黄鹤楼(软1916)0.1条、黄金叶(天叶)0.1条、利群(阳光)0.1条、中华(金中支)0.1条、娇子(蓝时代)0.1条、芙蓉王(硬)0.1条、中华(双中支)0.1条、利群(西子阳光)0.1条、双喜(硬世纪经典)0.1条、中华(全开式)0.1条、利群(软红长嘴)0.1条、利群(休闲)0.1条、苏烟(五星红杉树)0.1条、黄果树(佳品)0.1条、黄鹤楼(硬奇景)0.1条、红双喜(硬)0.1条、南京(红)0.1条、利群(西湖恋)0.1条、牡丹(软)0.1条、黄鹤楼(硬金砂)0.1条。鉴别检验结论已于2024年4月12日告知当事人刘月娥,其对鉴别检验结论无异议。经查,上述卷烟系当事人刘月娥于2024年3月底,从一个送货上门的中年男子处购入。共购进真品卷烟418条,进货总额159513.00元,其中:中华(软)59条,进价580.00元/条、中华(硬)53条,进价370.00元/条、利群(软长嘴)50条,进价320.00元/条、利群(楼外楼)11条,进价175.00元/条、玉溪(软)12条,进价200.00元/条、黄鹤楼(软1916)15条,进价800.00元/条、黄金叶(天叶)23条,进价650.00元/条、利群(阳光)14条,进价424.00元/条、中华(金中支)9条,进价680.00元/条、娇子(蓝时代)9条,进价55.00元/条、芙蓉王(硬)19条,进价220.00元/条、中华(双中支)15条,进价424.00元/条、利群(西子阳光)7条,进价276.00元/条、双喜(硬世纪经典)3条,进价200.00元/条、中华(全开式)5条,进价385.00元/条、利群(软红长嘴)29条,进价192.00元/条、利群(休闲)26条,进价680.00元/条、苏烟(五星红杉树)12条,进价190.00元/条、黄果树(佳品)20条,进价62.00元/条、黄鹤楼(硬奇景)7条,进价235.00元/条、红双喜(硬)6条,进价82.00元/条、南京(红)5条,进价115.00元/条、利群(西湖恋)3条,进价200.00元/条、牡丹(软)3条,进价115.00元/条、黄鹤楼(硬金砂)3条,进价145.00元/条。所购卷烟均用于其店中销售,至案发时,上述卷烟均未销售过。经查,当事人刘月娥(微信名字:刘,微信号:wxid_eh4axyvsctam22)曾于2023年1月至3月期间另从郑元礼(另案处理,因非法经营卷烟由桐乡市公安局立案处理)处以微信转账后郑元礼(微信号:wxid_yjjklx8rqtfz22,微信名:输了可以重新来)送货上门的方式分4次购入真品卷烟23条,进货总额6470.00元,所交易卷烟涉及利群和中华等品牌。刘月娥所购卷烟均用于其店中销售,至案发时,上述23条卷烟均以每条加价3元的形式销售给其店内来往客户,销售违法进货卷烟的违法所得共计69.00元。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4月23日,我局向被处罚人刘月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桐烟处告[2024]第103号),被处罚人当场放弃陈述权、申辩权,要求当场处理,并经本人签字确认。本局认为,被处罚人刘月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依照《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鉴于被处罚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的总价值达165983.00元,属违法情节严重。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被处罚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理:1、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65983.00元的9.5%的罚款,计人民币15768.38元;2、没收销售违法进货卷烟的违法所得69.00元;以上款项共计15837.38元,一并上缴国库。真品卷烟共计415.5条予以发还(鉴别检验损耗卷烟除外)。鉴别检验损耗真品卷烟以转账形式发还被处罚人。
15768.38元
桐乡市烟草专卖局
2024-04-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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