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复大化妆品厂(个人独资)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曹琦锐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11673476521L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长红西路13号102房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17
(2025)琼73民初368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广东贝诗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鸿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柔娜儿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复大化妆品厂(个人独资),广州市奥颜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昕妍生物有限公司,海南卡莱尔投资有限公司,沈**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
2
2023-08-18
(2023)苏01民初1903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济南豪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董*,江苏快乐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市复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复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杨*,张**,泉州市奇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王**,广州市白云区复大化妆品厂,张**,曹**,宿**,权**,周**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3-05-30
(2023)粤0111民初8905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广州市复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复大化妆品厂
广州纹莎化妆品有限公司,杨*,广州领秀美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周*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4
2022-12-05
(2022)粤73民初3781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宝***
广州舜姿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复大化妆品厂,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舜锦堂化妆品商行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5
2022-02-25
(2021)粤73民终5822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广州市复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复大化妆品厂
周*,广州恩凡若贸易有限公司,深圳皙肤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领秀美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广州纹莎化妆品有限公司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6
2021-05-24
(2021)粤0111民初2401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广州市复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复大化妆品厂
周*,广州领秀美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广州恩凡若贸易有限公司,深圳皙肤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纹莎化妆品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7
2021-05-21
(2021)粤0111民初2401号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广州恩凡若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奥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皙肤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复大化妆品厂,广州市复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周*,广州领秀美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x**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8
2021-05-07
(2021)粤0111民初2401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广州市复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复大化妆品厂
深圳皙肤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纹莎化妆品有限公司,周*,广州领秀美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广州恩凡若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0-28
(2025)琼73民初368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拉美工业公司(LAMERTECHNOLOGY,INC.)
海南卡莱尔投资有限公司;沈晓贤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
2
2025-06-11
(2024)粤73民终311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周*
陈**
裁判文书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3
2024-08-19
(2024)粤73民终311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周*
陈**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6-27
2024-05-20
(2024)粤民终2756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宝洁公司、广州舜姿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11-02
2021-09-19
(2021)粤01民终19865、19866号
劳动争议
品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1-09-08
2018-11-28
(2018)粤7101行审8862号
广州市白云区环境保护局、广州市白云区复大化妆品厂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云市监处罚〔2024〕1504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11日对当事人现场送达《检验报告》(NO:AH2024-HGC-00370),该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大嘴巴嘟嘟宝宝精制紫草油”(批号:FD24010301、生产日期:/、限用日期:20270102、规格:35ml)于2024年4月23日抽样,由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于2024年6月27日出具《检验报告》(NO:AH2024-HGC-00370),检验结果为:菌落总数与霉菌和酵母菌总数项目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为:本品按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BJH202202)、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BJH202201)、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BJH202301)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当事人现场签收了上述检验报告,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申请复检。执法人员检查了当事人的仓库、办公室等经营场所,发现6瓶用于留样的涉检批次产品,因当事人已当场自行销毁,故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月3日共生产了2008瓶“大嘴巴嘟嘟宝宝精制紫草油”(批号:FD24010301、生产日期:/、限用日期:20270102、规格:35ml),除去2瓶自检,6瓶留样,剩余2000瓶涉案产品已于2024年2月2日全部销售给广州澳斯优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单价为2元/瓶,销售总价为4000元。
接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已向其经销商发出召回通知,因销售时间过久,无法召回。综上,我局认定当事人委托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4016元,违法所得为4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检验报告》(NO:AH2024-HGC-00370),证明当事人生产不合格化妆品的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销售记录,证明涉案产品的生产、销售相关情况。
鉴于当事人生产的化妆品为儿童化妆品,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六》第3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②生产、销售以孕妇、儿童为主要对象的化妆品的…”的从重情节。另,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应当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量决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一般处罚。
本案调查过程中,未发现当事人有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所以对当事人用于日常正常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不予没收。
综上所述,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
二、罚款23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共为27000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本文书送达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
100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12
2
穗云市监处罚〔2024〕200号
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复大化妆品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73476521L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南村第六经济合作社2号
法定代表人:曹琦锐
2023年5月24日,根据投诉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广州市白云区复大化妆品厂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南村第六经济合作社2号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侵犯“la prairi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遂立案调查。
我局已于2024年1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二、没收、销毁侵犯“la prairi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T-MAKEUP鱼子头皮养护清洁泥5瓶、侵犯“la prairi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T-MAKEUP橙花滋润身体乳1瓶、侵犯“la prairi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T-MAKEUP还原酸护发素二合一2瓶、侵犯“la prairi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T-MAKEUP斯里兰卡鱼子蓝莲花洁净沐浴露(规格有:500ml/瓶)1瓶、侵犯“la prairi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T-MAKEUP荷兰鱼子夜皇后郁金香留香沐浴露(规格有:500ml/瓶)1瓶、侵犯“la prairi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T-MAKEUP英格兰鱼子玫瑰清爽沐浴露(规格有:500m/瓶)1瓶、侵犯“la prairi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T-MAKEUP护手霜2支;
三、罚款25983元。
当事人生产上述涉案产品时未建立并执行生产批记录、留样记录及保存留样品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及第十七条的规定。
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15天内改正未建立并执行生产批记录、留样记录及保存留样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处罚如下:
一、警告。
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复大化妆品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73476521L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南村第六经济合作社2号
法定代表人:曹琦锐
2023年5月24日,根据投诉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广州市白云区复大化妆品厂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南村第六经济合作社2号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侵犯“la prairi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遂立案调查。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二、没收、销毁侵犯“la prairi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T-MAKEUP鱼子头皮养护清洁泥5瓶、侵犯“la prairi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T-MAKEUP橙花滋润身体乳1瓶、侵犯“la prairi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T-MAKEUP还原酸护发素二合一2瓶、侵犯“la prairi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T-MAKEUP斯里兰卡鱼子蓝莲花洁净沐浴露(规格有:500ml/瓶)1瓶、侵犯“la prairi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T-MAKEUP荷兰鱼子夜皇后郁金香留香沐浴露(规格有:500ml/瓶)1瓶、侵犯“la prairi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T-MAKEUP英格兰鱼子玫瑰清爽沐浴露(规格有:500m/瓶)1瓶、侵犯“la prairi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T-MAKEUP护手霜2支;
三、罚款25983元。
当事人生产上述涉案产品时未建立并执行生产批记录、留样记录及保存留样品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及第十七条的规定。
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15天内改正未建立并执行生产批记录、留样记录及保存留样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处罚如下:
一、警告。
25983.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8-14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