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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安县迪乐尼儿童游乐园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夏顺香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2MA48QQUM57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红安县城关镇中央大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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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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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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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红安市监处罚〔2023〕217号
本局认为你游乐园在规定的时间内不退还消费者所预存的充值卡余额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规定,构成故意拖延退还消费者预付款的行为。
当 事 人:红安县迪乐尼儿童游乐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地址:红安县城关镇中央大街 经 营 者:夏顺香 经营范围:儿童游乐设施 2023年2月至5月,本局12315消费者举报(申诉)平台和红安县12345便民热线服务平台收到多起关于当事人的投诉:称在当事人处预存钱办理充值卡让孩子玩,但是当事人暂停业后要求退还卡内尚未消费完的余额时一直拖延不退还。接到相关举报(申诉)后,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游乐园调查,由于游乐园关门停业,本局多次电话联系当事人经营者夏顺香及其丈夫周福全,告知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及时退还消费者卡内余额,但是一直未退还。5月16日,县信访局要求红安县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共同协调处理此群众诉求。经红安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联系,夏顺香以在杭州照顾孙子为由,委托其丈夫周福全5月23日到城关派出所接受调查,本局现场向其下达了《红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解决消费者投诉问题通知书》(红安市监限通字[2023]1号),告知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投诉人电话,要求当事人在15日内联系投诉人并退还消费者预存款。周福全当时承诺游乐园在6月份会继续营业,消费者如果不愿意继续消费的,一定会退还卡内余额。但是截止7月6日,经本局回访投诉人,仍没有收到当事人的退款。由于充值卡余额退还工作仍未结束,故该案的违法所得目前无法计算。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的登记资料;证明游乐园的主体资格; 2、红安县12315举报(申诉)登记表和红安县12345便民热线服务平台交办单8份,证明消费者投诉的事实; 3、《红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解决消费者投诉问题通知书》(红安市监限通字[2023]1号)1份及其送达回证1份,送达时的照片2张,证明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 4、本局回访投诉人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按照要求及时退还预存款的事实。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退还消费者所预存的充值卡余额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规定,构成故意拖延退还消费者预付款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由于疫情等其它的原因停业时间较长,经营状况不佳,本着对企业的扶持以及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拖延退还消费者预付款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理。 202年7月24日,本局联合红安县公安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红市监罚告(2023)193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对其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但是在规定的时限内,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听证。 综上,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故意拖延退还消费者预付款的行为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的规定,给予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30000.00元
红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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